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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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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12: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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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展览建筑工艺用水的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条件,应按展览工艺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1.2 展览建筑内应根据展览工艺要求设置供展品使用的给水及排水管。当展览工艺不确定时,应预留给水、排水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预留管及预留接口应设置在综合设备管沟、管井内;
2 给水、排水预留接口宜每隔10m各设置一个;
3 给水预留管的管径宜为25mm、排水预留管的管径宜为50mm;
4 给水、排水预留管的接口形式应便于管道的拆装;
5 给水预留管的起端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 给水预留接口的水压不宜小于0.10MPa,且不宜大于0.35MPa;
7 排水预留管与排水系统连接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8 对于冬季可能有冰冻的地区,给水、排水预留管应采取防冻措施。

7.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储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7.1.4 公共卫生间宜采用感应式或自闭式龙头等节水型卫生器具。

7.1.5 展览建筑内的综合设备管沟应有排水措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与排水系统连接。

7.1.6 面积较大的展场宜设置地面冲洗设施。

7.1.7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宜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7.1.8 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金属结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并不宜小于10年。

7.1.9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溢流设施。溢流设施的排水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7.1.10 展览建筑宜根据当地的降雨情况设置雨水收集、回用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的有关规定。

7.1.11 展览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7.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门厅、休息厅、展厅的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等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展厅在主要出入口、疏散走道、楼梯间附近等处设置室内消火栓后,经计算仍不能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可沿疏散通道设置埋地型室内消火栓
3 埋地型室内消火栓的井盖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并不应被遮挡。

7.1.13 当展览建筑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对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带雾化功能的自动水炮等灭火系统。

7.1.14 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规定。

7.1.15 设有自动水炮灭火系统的展厅、大型多功能厅、仓库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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