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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自动灭火系统关于“建筑&场所” 的相关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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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5: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8.1.8 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上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7 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8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地上火柴仓库;
    9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上空邮袋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款~第10款规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款~第11款规定外,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丙类仓库。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场所);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礼堂的观众厅(场所);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8.1.10 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外,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的机动车修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8.1.8~8.1.10 这三条规定了汽车库、修车库及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或部位。
    条文中未明确具体部位或场所的要求该建筑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可以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类型应根据本规范第8.1.2条的规定确定,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选择相适应的类型和灭火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实施指南》,387~390页
    (2)这三条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特点。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建筑、场所能将火灾扑灭、控制在着火的房间或区域内。因此,这三条规定中有明确具体设置场所的,可以只在规定的场所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建筑中的其他场所可以不设置。尽管如此,往往在一个生产车间内,如其中某些部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这些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则一般应在该区域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这三条未明确具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场所的建筑,则该建筑除其中不适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可燃物很少的部位外其他场所和部位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例如,第 8.1.8 条第3款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500m’的地上木器广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则该厂房除卫生间等火灾危险低的部位外,其他区域均应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第81.9 条第3款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则该住宅建筑的套内和套外的公共走廊、楼梯间、大堂等公共区,设备用房,地下车库等场所均应设置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单、多层手术部。手术部可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手术室内可以不设置洒水喷头
    (9)第 8.1.10 条规定的汽车库、修车库,包括独立建造的汽车库、修车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当汽车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且所在建筑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要求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即使汽车库的类别低于本条规定,或停车数量小于本条规定,该汽车库也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子2000m2 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 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 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 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建筑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场所),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起过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场所)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场所)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 万册的图书馆(建筑)
    5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条文说明】8.3.1~8.3.4 这 4 条均为强制性条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绝大多数建筑内的初起火,应用广泛。根据我国当前的条件,条文规定了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场所,规定中有的明确了具体的设置部位,有的是规定了建筑。对于按建筑规定的,要求该建筑内凡具有可燃物且适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均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这4条所规定的这些建筑或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大或人员伤亡大的特点。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原则是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防护;不同分区,措施可以不同;总体上要能保证整座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特别要考虑所设置的部位或场所在设置灭火系统后应能防止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火灾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中去。
    (1)邮政建筑既有办公,也有邮件处理和邮袋存放功能,在设计中一般按丙类厂房考虑,并按照不同功能实行较严格的防火分区或分隔。对于邮件处理车间,可在处理好竖向连通部位的防火分隔条件下,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其中的重要部位仍要尽量采用其他对邮件及邮件处理设备无较大损害的灭火剂及其灭火系统保护。
    (2)木器厂房主要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3)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扑救难度大,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可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内各房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于医院内手术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的规定,不在手术室内设置洒水喷头。
    (4)建筑内采用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具有较大的火灾蔓延传播危险。旅馆、商店、展览建筑使用人员较多,有的室内装修还采用了较多难燃或可燃材料,大多设置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这些场所人员的流动性大、对环境不太熟悉且功能复杂,有的建筑内的使用人员还可能较长时间处于休息、睡眠状态。可燃装修材料的烟生成量及其毒性分解物较多、火源控制较复杂或易传播火灾及其烟气。有固定座位的场所,人员疏散相对较困难,所需疏散时间可能较长。
    (5)第 8.3.4 条第 7 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任一层的建筑面积。每个厅、室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 章的有关规定。
    (6)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0m² 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Ⅰ级的民用建筑,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此,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3.6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商店、图书馆、档案馆与其他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1.0.4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独立设置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度、体积和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其他多种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总高度、总体积和总座位数,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表 3.5.2,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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