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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试行)》2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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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4 09: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总则
1.0.1 为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提出的总量控制、减量发展的新理念,推动城市有机更新,保障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范围包括∶
1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改造;
2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民用建筑改造;
3 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改造。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文物建筑、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老城区胡同四合院等的改造。

1.0.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鼓励更新,整体提升。倡导城市有机更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避免大拆大建,有效补短板,实现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2 确保安全,控制成本。坚守不降低既有建筑原有结构和消防安全水准的底线,合理控制改造费用,提高项目改造的整体效能,实现改造建筑安全性和工程经济性的协调统一。
3 创新方法,统筹兼顾。充分尊重改造建筑的现状与历史,综合考虑新旧技术标准的差异,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和加强使用管理等进行消防性能补偿,实现改造可行性和技术合理性的统筹协调。

1.0.4 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消防设施
4.1 消防给水设施

4.1.1 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如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市政给水干管引入,当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供水

4.1.2 体积大于 5000m2、不超过10000m3且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当局部改为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等功能时,应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时,允许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4.1.3 建筑内部净空高度超过 12m,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位,当消防水源改造困难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等灭火系统

4.1.4 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储水容积计算方式可不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核算,原有效储水容积不变

4.1.5 高位水箱的位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应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保证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静水压力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1.6 消防给水系统改造中,当消防用水量、水压均不增加时,原消防水泵可保留使用,增加时应对原消防水泵流量、扬程进行校核,不满足要求的消防水泵应予以更换

4.1.7 消防水泵房不在改造区域内的消火栓系统改造,校核消防水泵扬程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可不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但应满足水枪充实水柱要求。

4.1.8 消防给水系统宜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消防水泵启泵控制装置,未设置上述启泵控制装置的系统,原消火栓箱内的消防水泵启泵按钮应保留,作为启泵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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