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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生活水泵房集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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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7 11: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8.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供水泵房等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2 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0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4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直接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厨房废水收集处理间、污水处理机房、污水泵房、洗衣房、垃圾间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且不应与上述房间相毗邻;
    5 泵房内地面应设防水层;
    6 生活给水泵房内的环境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第1款~第4款根据工程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安全和卫生方面考虑,提出此要求。
     第6款为新增条文,主要针对卫生防疫部门对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卫生要求提出的。集水坑不应设在生活给水泵房内,且不应与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等共用集水坑。生活给水泵房内的地面及基础应贴地砖,墙面和顶面应采用涂刷无毒防水涂料等措施。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3.3.17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及生活给水设施,不应设置于与厕所、垃圾间、污(废)水泵房、污(废)水处理机房及其他污染源毗邻的房间内;其上层不应有上述用房及浴室、盥洗室、厨房、洗衣房和其他产生污染源的房间。
【条文说明】设置于给水机房内的仅为本机房排水用的集水井、排水泵,不属于以上所指的污(废)水泵房。


《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防治技术规程》T∕ CECS 868-2021
5.2.2 二次供水系统的存储及加压设备用房应独立设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7 室内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潜在危险的措施,应设置独立的排水设施,并应有防淹报警设施。泵房内地面应有不小于0.01 的坡度坡向排水设施,在发生水灾时,排水设施的排水能力应确保二次供水系统设备及管道的本体最低点距积水的高度不小于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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