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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5118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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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3 22: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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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工业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直接供水,且生产需要必须不间断供水时,应采用市政可靠的两路供水或其他能保证连续供水的措施。
2 工业企业自备给水系统应为独立系统,不得与市政给水系统直接连接。当必须以生活饮用水作为生产备用水源时,应采取空气隔断等可靠的措施防止生产水回流污染。
3 生产用水和生活饮用水向有毒有害生产设备供水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给水管道。

4.3.5  除本标准第4.1.6条第2款的规定外,以市政给水作为水源的蓄水池和水泵加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视为自备水源,且不得与市政给水管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对于市政给水的蓄水箱和水泵加压的供水系统,过去经常认为这不是自备水源可以与城市自来水相接,实际这是严重的错误,因为二次加压供水的蓄水箱已经存在污染,而且目前国内检测证明,水质比自来水明显差,因此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自备水源也严禁与自来水系统直接相接

7.1.6  自备井、自备水处理站和生活给水蓄水池等自备水源不应与市政给水管道直接连接,中水、雨水回收利用、城市再生水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条文说明】所谓自备水源包含自备井、自备水处理站和生活蓄水池等,自备水处理站是指在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
    城市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严禁与用户的自备水源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储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用生活饮用水作为中水、回用雨水补充水时,不应用管道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应补入中水、回用雨水储存池内,且应满足本标准第7.3.5条规定的空气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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