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用户名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660|回复: 1

[相关规范]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21(2022-0101施)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2-31 16: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设计。

3.0.2  绿色建筑应按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设计。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应满足基本要求和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应满足基本要求、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应满足基本要求、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本标准受篇幅所限,未在高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中重复规定低星级绿色建筑设计的相关要求,因此做本条规定:
  1 所有建筑设计均应满足本章节及各章节基本要求的规定即基本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2 在进行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基本要求和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一星级设计中必须做到和正常情况下应做到的条款)。当确有困难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本标准所规定的其他要求中选择适宜的技术;
  3 在进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基本要求、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一星级和二星级设计中的正常情况下应做到的条款)。当确有困难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本标准所规定的其他要求中选择适宜的技术:
  4 在进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时,应满足基本要求、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设计中的正常情况下应做到的条款)。当确有困难时,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本标准所规定的其他要求中选择适宜的技术
  由于本标准仅仅用于规范绿色建筑设计工作,所以以上所述的各个星级绿色建筑仅指预评价结果。

3.0.5(强)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自评结果不应低于现行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预评价一星级绿色建筑要求,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不应低于预评价二星级绿色建筑要求。

7 给水排水设计
7.1 基本要求

7.1.1 给水排水设计应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在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节能型产品的要求;
  2 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3 作为项目配套的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洗车场、集中空调用冷却水等用水系统应采取循环处理措施减少耗水量;
  4 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应与建筑物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7.1.2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合理、完善、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标准的要求;
  3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且给水水压应稳定、可靠;
  4 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应对生活饮用水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5 应设置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等设施;
  6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或无水封的地漏及其他设备或排水沟的排水口,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7 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8 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式结构地漏;
  9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

7.1.3 居住建筑和设有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余热、废热或可再生能源作为热源的热水系统,并合理配置辅助热源。

7.1.4 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其供水系统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 不得对人体健康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 非传统水源管道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3 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防止误接、误用、误饮;
  4 采用再生水的绿化供水管网不得使用易于产生水雾的喷头
(再生水??)

7.1.5 采用二次加压供水时,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应采取下列措施满足卫生要求:
  1 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
  2 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
  3 应制定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 1 次。

7.2 一星级设计要求
I 供水系统

7.2.1 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用水等的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7.2.2 给水和热水平均日用水定额、水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确定。

7.2.3 供水系统应节水、节能,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当需二次加压供水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供水方式。合理配置给水设施,水泵选用应符合节能的要求,水泵运行工作点应在其高效区内。多层、高层建筑的给水、中水、热水系统应合理确定竖向分区,各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当设有集中热水系统时,各分区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55MPa
  2 二次供水系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条件选型,可优先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水箱水泵供水、变频供水等节能的供水技术;
  3 生活给水系统应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宜大于 0.20MPa,并应满足卫生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7.2.4 生活热水系统应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设置供水循环,热水配水点保证出水温度不低于 45℃的时间,居住建筑不应大于 15s,公共建筑不应大于 10s,医院、疗养所等建筑的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低于 60℃或其他建筑水加热设备出水温度低于 55℃时,应设灭菌消毒设施;
  2 居住建筑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m
  3 淋浴器宜设置恒温混水阀,公共浴室淋浴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采取节水措施。

7.2.5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最不利用水点处冷、热水供水压力差不宜大于0.02MPa ,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水、热水供应系统应分区一致;
  2 当冷、热水系统分区一致有困难时,宜采用配水支管设可调式减压阀减压等措施,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的平衡;
  3 在用水点处宜设带调整压差功能的混合器、混合阀。

7.2.6 热水设备、热水系统供回水管道应有完善的保温隔热措施,并宜选用保温效果好的节能环保材料。

7.2.7 当设有下列用水时,应采取水循环使用或回收利用的节水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冷却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节水技术;
  2 游泳池、水上娱乐池(儿童池除外)等应采用循环给水系统,排出废水宜回收利用。

7.2.8 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管井、地下室、检查井等明露管道、检修节点设置管道标识,标识系统由名称、流向等组成;
  2 设置的标识字体、大小、颜色应方便辨识,且标识的材质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II 节水措施
7.2.9 给水系统应采取下列避免管网漏损的措施:
  1 应采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好的管材、管件,管材和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件宜配套提供;
  2 应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高性能的阀门;
  3 应设计合理,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4 应设置水池、水箱溢流报警装置,并宜与进水阀门自动联动关闭;
  5 室外埋地管道应选择适宜的管道敷设及基础处理方式。

7.2.10 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不应低于 3 级。

7.2.11 用水计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对不同用户的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 根据水量平衡测试及管网漏损检测要求安装分级计量系统。

7.2.12 循环冷却水系统应采取设置水处理措施、加大集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等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III 非传统水源利用
7.2.13 建设用地内控制径流峰值所对应的径流系数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要求。当无相关指标要求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新建项目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 75%,雨水综合雨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 0.6;
  2 改扩建项目用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 55%,雨水综合雨量径流系数不宜大于 0.7;
  3 建设用地的外排雨水径流峰值不应大于市政管网的接纳能力。

7.3 二星级设计要求
7.3.1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7.3.2 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不应低于 2 级。

7.3.3 非传统水源宜优先采用雨水、市政再生水等,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40%;
  2 当设有市政中水管网时,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30%;
  3 当设有市政中水管网时,冷却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20%。

7.3.4 景观水体应根据非传统水源的情况合理规划水景规模,并结合水景设计采取下列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1 场地条件允许时,宜采取湿地工艺进行景观用水的预处理和景观水的循环净化;
  2 景观水体内宜采用机械设施,加强水体的水力循环,增强水面扰动,破坏藻类的生长环境;
  3 景观水体宜采用生物措施消除富营养化及水体腐败的潜在因素;
  4 当非传统水源无法满足景观水体全年补水量要求时,应考虑景观水体的旱季观赏功能。

7.3.5 雨水调蓄、处理及利用应经水量平衡计算和技术经济分析,合理确定方案,并满足下列规定:
  1 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初期弃流装置和雨水调节池,收集、处理及利用系统可与景观水体设计相结合;
  2 处理后的雨水宜用于景观、绿化灌溉、道路及车库冲洗、消 防、空调及冷却水补水等用水,水质应达到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

7.3.6 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应结合本地降雨特性合理设置。雨水入渗措施应结合总图景观设计,合理确定雨水入渗范围;雨水生物滞留设施应充分利用绿地、水体或场地空间合理确定形式和规模。

7.3.7 使用非传统水源必须采取下列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 雨水、中水等非传统水源在储存、输配等过程中要有足够的消毒杀菌能力,且水质不被污染;
  2 供水系统应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
  3 雨水、中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环节中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监测、检测控制措施;
  4 采用海水冲厕时,应对管材和设备进行防腐处理,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3.8 居住建筑可利用房间空调器排水管收集凝结水和融霜水并入雨水收集系统。公共建筑可根据空调系统的类型收集凝结水并入雨水收集系统

7.3.9 建筑部品部件应采取提升耐久性的措施,活动配件选用长寿命产品,并考虑部品组合的同寿命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应采用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的构造。

7.3.10 车库和道路冲洗应采用节水高压水枪。

7.3.11 景观水体宜结合雨水综合利用设施营造,室外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应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 60%,且应采用保障水体水质的生态水处理技术。

7.4 三星级设计要求
7.4.1 绿化灌溉在采用节水灌溉系统的基础上,应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或种植无须永久灌溉植物。

7.4.2 50%以上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达到 1 级,且其余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不低于 2 级。

7.4.3 非传统水源宜优先采用雨水、市政中水等,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绿化灌溉、车库及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60%;
  2 当设有市政中水管网时,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50%;
  3 当设有市政中水管网时,冷却水补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 40%。

7.4.4 建筑中各供水系统均应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及水质在线监测系统二次供水、消防供水等应设置智慧互联及远程监测、监控等功能

10 景观设计
10.1.8 根据场地条件及项目基地的年降水总量及控制率等因素,合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

10.1.9 应结合生态及美观效果进行可持续的水景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景观水体补水,循环水补水及绿化灌溉、道路浇洒用水的非传统水源宜选择过滤净化后的雨水;
2 对进入室外景观水体的雨水,应利用生态设施削减径流污染;
3 绿化灌溉可采用空调冷凝水。

10.2 一星级设计要求
10.2.1 应进行场地雨洪控制利用的评估和规划,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的竖向设计有利于雨水的收集或排放
2 遵循低影响开发原则,有效组织雨水的下渗、滞蓄或再利用;
3 对大于 10hm2 的场地进行雨水控制利用专项设计;
4 合理规划场地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满足当地海绵城市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5 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至少达到下列指标中的一项:
  1)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 40%
  2)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的屋面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3)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的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4)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 50%

10.2.4 绿化设计应符合场地使用功能、绿化安全间距、绿化效果及绿化种植、维护的要求,并满足下列要求:
1 严禁砍伐或擅自迁移场地内的古树名木;
2 应合理选择绿化方式,植物种植应适应浙江省气候和土壤,且应无毒害、易维护;
3 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应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并应采用复层绿化方式。

10.3 二星级设计要求
10.3.1 场地的雨洪控制利用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两项
1 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 40%;
2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的屋面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3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的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4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 50%。

10.3.2 住宅建筑绿化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 105%及以上;
2 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不小于 0.60m2,旧区改建不小于 0.45m2;
3 宜合理提高场地绿容率。

10.3.3 绿化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内 80%植物产地与运输范围宜控制在 500km 内,且不应选用移植的大树;
2 住宅建筑平均每 100m2 绿地的乔木量不应少于 3 株,灌木量不宜少于 10 株;
3 公共建筑应采用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10.3.4 室外景观水体设计应利用水生动、植物保障水体水质。

10.4 三星级设计要求
10.4.1 场地的雨洪控制利用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三项
1 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的面积之和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 60%;
2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的屋面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3 衔接和引导不少于 80%的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4 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达到 50%。

10.4.2 场地周边及场地内的开敞空间、运动场地,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场地出入口到达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公园、广场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300m;
2 场地出入口到达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
3 场地内室外健身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 0.5%;
4 场地内设置宽度不小于 1. 25m 的专用健身慢行道,健身慢行道长度不小于用地红线周长的 1/4 且不小于 100m。

10.4.3 绿化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 105%及以上,且住宅建筑所在居住街坊内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新区建设不小于 0.60m2,旧区改建不小于 0.45m2;
  2 公共建筑绿地率达到规划指标 105%及以上,且绿地向公众开放。

10.4.4 绿化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多层公共建筑屋面及高层公共建筑裙房屋面绿化面积占可绿化屋面面积的比例不宜小于 50%
2 绿地中铺装原路面积不宜大于总绿地面积的 15%,硬质景观小品面积不宜大于总绿地面积的 5%,绿化种植面积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 70%;
3 空旷的活动、休息场地乔木覆盖率不宜小于场地面积的45%。应以落叶乔木为主,以保证活动和休息场地夏有庇荫、冬有日照。

10.4.5 景观设计宜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景观水体循环的动力及景观照明。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1 17: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旧版 《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16【2016报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5-4-9 12:41 , Processed in 0.075779 second(s), 6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