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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T/CECS6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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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9 14: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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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1 除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第5.3.6条规定的部位外,不应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

4.4.2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应选用保护玻璃专用喷头;
2 玻璃表面布水应均匀,不应有布水空白区域,不应设置影响喷头布水效果的障碍物;
3 喷头安装位置应满足产品的要求。

4.4.3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不应开窗。

4.4.4 可在玻璃上设置与玻璃平齐的防火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必须开设门时,应采用有框结构的玻璃门。玻璃框架应采取防水密封措施。

4.4.5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计算长度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设置场所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2 当设置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计算长度不应小于任意一个防火分区内所有需保护的防火玻璃总长度之和;3 供水系统中水泵、管网、阀组应为独立系统。

4.4.6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保护的玻璃高度不应大于 5m。

4.4.7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选用的水源及供水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末端试水装置等其他组件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4.4.8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所选用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玻璃表面的单位面积喷水量不应低于相应耐火性能检测报


 楼主| 发表于 2022-1-9 15: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3.2(强)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 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 ,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 设置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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