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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51377-2019(2019-11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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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5 11: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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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50016、《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T50472的有关规定。
  1 电解液储存间、配送间及注液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据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来确定;
  2 当电解液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甲、乙类,但电池注液区内生产设备密闭及电解液采用管道输送,且采用泄漏报警、自动切断、事故排风措施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3 电池成品包装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4 分容化成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
【条文说明】锂离子电池工厂典型工序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1

10 给水排水
10.1 一般规定

10.1.1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10.1.2 对有洁净要求的工艺区域,室内给水排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有关规定。

10.1.3 给水排水干管宜敷设在吊顶层内。给水排水干管不宜穿过高温区域,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0.1.4 厂区雨水管网与市政排水网接驳前,厂区内应设置截留阀门,并应保证在突发情况下将产生的废水节流至厂区内的雨水管道及事故应急池内

10.2 一般给水
10.2.1 一般给水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种类要求,设置供应相应水质的给水系统。

10.2.2 在电解液储存和分配的区域,应设置紧急洗眼器。

10.2.3 给水管道的材质及接口应满足生产工艺对水质、水压、水温的要求。

10.3 工艺生产用水
10.3.1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生产工艺用纯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 的有关规定。

10.3.2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生产工艺用冷却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的有关规定。

10.3.3 锂离子电池工厂的生产工艺用冷却水系统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冷却水系统应有保证连续供水的措施;
2 工艺冷却水系统的水温、水压要求应根据生产工艺条件确定,对于水温、水压、运行等要求差别较大的设备,工艺循环冷却水系统宜分开设置;
3 工艺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应满足工艺设备的要求,供水水质宜为软化水;
4 工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管材及配件应根据水质、水压要求确定。

10.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备
10.4.1 锂离子电池工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0.4.2 锂离子电池厂房中的低湿工艺区域,宜在房间外安装室内消火栓

10.4.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锂离子电池生产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2 对采用高架堆垛形式的分容、化成工艺区域,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3 干燥房宜采用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气体试压;
  4 锂离子电池工厂使用的高架仓库,其固定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5 电解液仓库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

10.4.4 锂离子电池厂房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宜采用水型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5 排水
10.5.1锂离子电池混料工序所产生的清洗废水应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

10.5.2 清洗房内宜设置排水地沟,并宜靠外墙设置,同时就近设置沉淀、过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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