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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四川省..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川建消监函〔202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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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 15: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川建消监函〔2022〕84号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1 一般规定
4.2 查验内容
4.3 组织实施
4.4 判 定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5.1 一般规定
5.2 评定内容
5.3 组织实施
5.4 判 定

6 档案管理
附录 A 特殊建设工程和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
附录 B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流程示意图
附录 C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
附录 D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文件
附录 E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指南
本导则用词说明
附:房屋建筑消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标准条文摘编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统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制定《导则》。

1.0.2 《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除应符合《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标准规定。

2 术 语
2.0.1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总称,包括建筑防火、装饰装修与保温、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防烟排烟与供暖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电气等工程。

2.0.2 消防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消防分部分项工程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工程消防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2.0.3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简称“消防查验”)   对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进行检查和验证的活动。

2.0.4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简称“现场评定”)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的活动。

2.0.5 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对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实施消防验收的活动。

2.0.6 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 基本规定
3.0.1 特殊建设工程是指附录 A.0.1 所列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3.0.2 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3.0.3 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3.0.4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按《导则》要求进行现场评定,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3.0.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流程见附录 B。

3.0.6 其他建设工程被随机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现场检查应按照《导则》“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规定进行。

3.0.7 符合附录 A.0.2 条件的局部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按照《导则》进行。

4 竣工验收 消防查验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房屋建筑消防工程质量进行查验,消防查验内容若涉及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参与消防查验工作。查验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

4.1.2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经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1.3 消防查验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导则》重新组 织消防查验。

4.2 查验内容
4.2.1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4.2.2 消防查验应包括以下资料:
1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记录、消防施工合同等;
2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按附录 C 表 C.0.3 的内容提供;
3 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质量验收记录,按附录 C 表 C.0.4 的内容提供;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资料;

4.2.3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消防查验时,应结合查验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

4.3 组织实施
4.3.1 消防查验应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 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完成情况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查验;
2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情况由建设单位专业责任人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责任人、工程监理单位专业责任人进行查验;
3 消防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完成情况由建设单位专业责任人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责任人、工程监理单位专业责任人进行查验;
4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情况由建设单位专业责任人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责任人、工程监理单位专业责任人进行查验。

4.3.2 消防查验的报告和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消防查验报告按附录 C 表 C.0.1 填写;
2 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完成情况按附录 C 表 C.0.2 填写;
3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情况按附录 C 表 C.0.3 填写;
4 消防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查验情况按附录 C 表 C.0.4 填写;
5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情况按附录 C 表 C.0.5 填写。

4.4 判 定
4.4.1 消防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 消防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包括但不限于本导则《房屋建筑消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标准条文摘编》的内容);
3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有效;
5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现场评定。

5.1.2 现场评定应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等进行评定。

5.1.3 对现场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次组织现场评定时,应先对上次现场评定存在问题复核后,再按照《导则》重新评定。

5.1.4 现场评定人员应对现场评定情况拍照摄像,并归档备查。

5.2 评定内容
5.2.1 现场评定内容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5.2.2 现场评定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录 D 表 D.0.1《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中内容,《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中未涵盖的项目类别、名称可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实际依据记录表格式自行增加。

5.2.3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的内容、方法及判定可参照附录 E《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指南》进行。

5.3 组织实施
5.3.1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现场评定时,可邀请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参与。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应配合现场评定。

5.3.2 现场评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评定应按照“先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再对照开展现场评定”的方式进行。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实际提前随机确定检查部位,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并封存。现场评定时,将其转交负责现场评定的人员。
3 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照《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的项目名称、内容和方法、检查部位等逐项开展现场评定。
4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派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5 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应按附录 D 表 D.0.2 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并及时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客观、准确、完整,结论应清晰,并对结论负责。

5.3.3 现场评定的检查和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
2 抽样检查:除全部检查以外的其他项目,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5.4 判 定
5.4.1 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3 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 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 被抽查部位全部合格

6 档案管理
6.0.1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 附录 C《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
2 消防设计文件(纸质图纸或带有电子签章的 PDF 图纸)、图纸会审及设计变更记录;
3 消防施工合同文件;
4 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 消防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资料;
7 其他相关资料。

6.0.2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进行现场评定后,应对以下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
2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纸质图纸或带有电子签章的 PDF 图纸);
3 附录 D 表 D.0.1《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或附录 D 表 D.0.2《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
4 现场评定影像资料;
5 其他有关材料。

6.0.3 对被随机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的资料应按 6.0.2 条规定整理归档。

6.0.4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资料应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 的要求及时整理并归档。

6.0.5 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的归档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合法,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附录 A 特殊建设工程和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
A.0.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A.0.2 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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