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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杭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杭建消发2022-209号(2022-1114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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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7 14: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总体要求
1.0.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指导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特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述“既有建筑”,指按照设计或建造时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或建造并已竣工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1.0.3 本导则所述“现行标准”,指现行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0.4 本导则所述“原标准”,指原建筑设计或最后一次改造设计审查(设计备案)时执行的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施工图审查制度执行前设计或虽是执行后设计但不需要经过施工图审查的,指当时设计文件执行的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可以是局部范围的改造,也可以是整体范围的改造,改造时不得降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且改造部分不得降低其他未在改造范围区域的原有消防安全水平及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如有影响,未涉及改造范围区域也应进行改造。

1.0.6 本导则所述的既有建筑改造,涉及到改扩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向原建筑轮廓外进行扩建(扩建后改造层不增加防火分区、改造后防火分区面积不超过原标准规定的改扩建工程除外)。
  2 不应增加原建筑的消防高度及原消防层数,尤其是在对原建筑屋顶层进行改扩建时,需特别注意此要求(比如若原建筑局部突出屋顶的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 1/4,改扩建后仍应符合此要求)。

1.0.7 本导则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2 既有工业建筑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改造;
  3 连片特色商业街等类似项目改造;
  4 老旧住宅小区改造。

1.0.8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建筑;
  2 住宅建筑内部改造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
  3 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4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
  5 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
  6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
  7 电子、冶金、机械、轻工等行业建设工程。

1.0.9 改变既有建筑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取得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认可。改造内容是否需要办理规划手续,以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明确。

1.0.10 除本导则规定可适用原标准的情形外,其他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均应执行现行标准。

1.0.1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导则各章节的规定。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程序流程、检查实操等要求应符合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现行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1.0.12 按照本导则和有关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应针对具体消防技术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建设单位可提出设计解决方案建议或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符合相关规定的,尚可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性能化设计)并作为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依据。

2  基本规定
2.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2.1.1 改造实施方在项目决策实施前,宜依据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导则,对以下消防技术内容进行可行性研究
  1 改造前的建筑消防情况(耐火性能、外部防火与救援条件、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情况等)。
  2 改造后的建筑消防技术要求。
  3 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技术可行性。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2.1.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经可行性研究不具备改造技术条件的,不得开展后续实施工作。
  1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老年人照料设施。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2.1.3 原有功能和内部房间分隔都未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可免于进行可行性研究

2.1.4 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宜由改造实施方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汇总表》应按第 7 章的参考格式出具。

2.1.5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使用功能改变的,改造实施方应当对建筑使用功能变更做出专项说明,纳入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

2.2 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
2.2.1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建筑功能改变的认定应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可

2.2.2 结合既有建筑改造的实际,在每个单体建筑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可认定为建筑功能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娱乐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等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增加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每个防火分区内的设置面积不应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
  3 不改变建筑消防相关技术标准中建筑功能定性和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第 3.1.1,3.1.3,5.1.1 条判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如:商店、门店、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卖场、综合商场、商业综合体的商业部分等传统商业建筑内,经营或服务内容、店铺布置方式的调整或互换)。

2.2.3 其余未尽之处以规划认定为准。当规划认定的功能性质改变与上一条冲突时,以规划认定为准

2.3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
2.3.1 既有建筑改造形式分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功能未发生改变)。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指对建筑整幢地上单体、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局部、或整幢地上单体与地下单体全部进行的改造。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指对部分楼层进行的改造或对部分楼层的局部进行的改造,以及外立面的装修改造。
  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指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仅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以及仅对建筑内部房间分隔所进行的局部少量调整。

Ⅰ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3.2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单一,且地上改造面积超过相应地上单体总建筑面积的 2/3 时,应当视作为既有建筑整体改造。

2.3.3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可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两种情形,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 3、4、5、6 章执行。

2.3.4 利用工业建筑改造为民用建筑的,应作为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报审验。

2.3.5 涉及下列内容的,宜对建筑进行整体改造
1 因功能改变原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的。
2 因功能改变需要增设消防电梯的。
3 因功能改变需要增设独立安全出口、独立疏散楼梯,经可行性研究不整体改造难以满足增设要求的。
4 因功能改变需要将敞开楼梯间改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
5 因功能改变,原建筑疏散楼梯数量、总疏散净宽度不能满足要求的。

Ⅱ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
2.3.6 既有建筑改造部分的产权和使用权多样时,或改造面积不超过相应单体总建筑面积的2/3 时,都可视作为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另外,适用于后述第2.3.8 条规定的情形时,还可仅作为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报审验。

2.3.7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可分为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和功能发生改变时两种情形,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 3、4、5、6 章执行。

Ⅲ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
2.3.8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范围较小(改造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或每个防火分区内的改造面积不超过其相应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值的 20%)且原有功能未发生改变,不改动主要结构、承重墙、防火分区、疏散楼梯时,即使对部分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部分房间疏散门(疏散出口)及疏散走道等等有一定改动,也可仅作为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报审验。

2.3.9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其各项消防内容所适用的新旧消防技术标准情况(执行现行标准或可适用原标准)以及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要点参照第 3、4、5、6 章执行。

4  消防给水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审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执行现行标准
  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3 既有建筑纯内部装修时,可适用原标准

4.1.2 既有厂房和仓库类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改变建筑消防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3.1.1,3.1.3 条判定),消防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准。

4.1.3 既有公共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涉及改变中类之间用地类别(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5.1.1 条判定),消防用水量应执行现行标准。

4.1.4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或纯内部装修时,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可适用原标准

4.2 消火栓系统
4.2.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消火栓水枪充实水柱应执行现行标准,消火栓栓口动压可适用原标准。

4.2.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局部改造区域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增加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原直接启动消火栓泵的按钮可改为报警按钮。

4.2.3 局部改造区域需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但应为其他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4.3 自动灭火系统
4.3.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改造部分按现行标准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适用于 GB50084 中局部应用系统的场所,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4.3.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场所,应按现行标准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4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
4.4.1 原建筑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如改造确有困难,可适用原标准

4.4.2 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

4.4.3 消防水池设计容积增加,且增加消防水池容积难度较大,建筑改造时可对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补水量进行总量平衡核算

4.4.4 既有公建类建筑局部改造时,如涉及改变中类之间用地类别(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 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5.1.1 条判定),消防水箱容积应执行现行标准

4.4.5 既有住宅类建筑局部改造时,按现行标准应增加消防水箱容积的场所,如改造确有困难,可适用原标准。

4.4.6 消防水池及消防水箱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在消控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水位的装置。

1_《杭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试行)杭建消发〔2020〕289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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