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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超高层建筑( 150m~250m )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试行)20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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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7 06: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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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专项审查指南》适用于我省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高度 150m 及以上、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150m~250m)) 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 )的设计专项审查。本专项审查包括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和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两部分内容,具体审查范围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1.本指南所列的“建筑高度”是指按照消防规范、标准术语规定的建筑高度2.本指南所列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我省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上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高度 150m 及以上、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审查可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规定或参照本《专项审查指南》执行
《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应急部)》建科〔2021〕76号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 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 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 配。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确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应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确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抗震、消防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

3.6.5 应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设置直径 130mm 的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明显标志。
【说明】本条与《250+加强要求》一致。

3.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3.7.1 一般规定
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应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2 室外市政给水管网应设置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当地块内设有可靠的天然水源时,宜设置消防车取水口作为补充水源并应设确保安全取水的设施;
3兼做设备层的避难层中设置的转输水箱和减压水箱应采取可靠的排水措施,确保全部溢流水量及时排出;
4 消防水泵及转输泵应采取不少于两种不同原理的启泵方式
【说明】
2. 对于建设该类超高层建筑对市政条件的加强要求。
3. 对超高层建筑的设于避难设备层水箱溢流排水安全性要求的进一步明确。
4.对消防水泵启泵措施安全性的进一步明确。

3.7.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应超过 48h;
2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3时,应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3 消防水泵及转输泵应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4 消防水泵及转输泵出水管应设置水锤消除措施;
5 当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6 分区减压阀前后应设置电接点压力表,当减压阀损坏时,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压力报警信号
7 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应小于 2 个,且室外消火栓与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不应大于 40m。
【说明】
1~4.为《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中的“宜”字条款的加强要求,改为“应”字条款。
5~6.防止超高层建筑采用减压阀分区时减压阀失效静压穿透造成下部管网超压的破坏性影响。
7.对救援面上要有对应和充足的消火栓提出的加强要求。

3.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确定,且不低于中危险 II 级
2 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应采用隐蔽式洒水喷头
3 当建筑外墙采用玻璃幕墙时,喷头与玻璃幕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1m
4 电梯机房、电缆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说明】1~4 均为《250+加强要求》中合理可执行条款的引用。

3.7.4 建筑主体内厨房烹饪操作间的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2023-07《浙江省超高层建筑(150m-250m)设计专项审查工作与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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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7-7 06: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1 总则
1.0.2 本《专项审查指南》适用于我省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下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高度 150m 及以上、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150m~250m))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设计专项审查。本专项审查包括 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和 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两部分内容,具体审查范围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说明】
1.本指南所列的“建筑高度”是指按照消防规范、标准术语规定的建筑高度。
2.本指南所列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我省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以上城市的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高度 150m 及以上、250m 以下的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审查可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规定或参照本《专项审查指南》执行。

1.0.3 本《专项审查指南》第 1.0.2 条规定的超高层建筑中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须进行本专项审查,应按以下规定另行提交审查;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未另行按以下规定提交审查的内容应按本《专项审查指南》进行 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或 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流程图见附件 1):
1 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号)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消防设计的,应提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 特殊 消防 设计专家评审;
2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 号)中所列超限建筑的高层建筑工程的,应提交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委员会组织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2  专项 审查工作程序
2.0.1 在超高层建筑(150~250m)的初步设计阶段,经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建设单位应当从 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 平台上根据属地管理权限经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提请设计专项审查(含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和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流程图见附件 2)。

2.0.2 申请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时所需提交的技术资料要求如下,由建设单位负责在系统上传(流程图见附件 3):
1 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审查申请表(系统平台上填写);
2 设计说明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说明和消防设计说明、各专业计算书;
3 设计图纸 PDF 文件。含建筑、结构、机电各专业初步设计图纸和消防设计图纸(应包括系统图、主要设备表、各专业主要平面图等,每个专业为 1 个文件);
4 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PDF 扫描件。

2.0.3 除已在系统提交的第 2.0.2 条 2、3、4 项外,申请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时尚需补充提交的技术资料要求如下(流程图见附件 3):
1 超高层建筑结构安全专项审查申请表(系统平台上填写);
2 超高层建筑结构安全专项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PDF 文件;
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PDF 文件;
4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PDF 文件。

2.0.4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平台上报省建设厅前,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以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的,予以上报;不符合的,应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1 超高层建筑设计专项审查申请表内容齐全、完整;
2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含与本指南第三章主要技术要点对照表)、图纸、相关结构专业专项报告等,相关内容应齐全、完整,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要求;
3 已经取得建筑工程建筑方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查意见)。

2.0.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超高层建筑设计专项审查会(分为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和结构安全性专项审查两部分内容,分别召开审查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单位参加会议,根据审查的具体内容邀请省、市、区(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会议。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5 人(其中消防专项审查不少于 7 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与超高层建筑的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专项审查会。

2.0.6 专项审查会由参加审查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主持专项审查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超高层建筑建筑、交通、消防设计(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或结构设计的情况;
2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项目消防设计、结构设计的初审情况;
3 消防救援机构针对区域消防救援能力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消防安全性专项审查);
4 专家针对项目的情况、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按照本《专项审查指南》第 3、4 章要求的消防设计、结构安全性设计的相关要求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5 根据专家和参会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专项审查意见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即为专项审查通过,专家签署确认;未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的为专项审查不通过,应明确告知违反现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问题。
6 向全体参加会议人员宣读专项审查意见结论。
【说明】应急消函〔2022〕7 号(2022 年 1 月 27 日)《消防救援局关于明确与超高层建筑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 号)当中,要求各地加强与超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其中消防救援能力包括:
(一)负责为超高层建筑提供消防安全保护的消防救援站应当具备的应对处置超高层建筑火灾和其他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具体体现为消防救援站的规模、执勤战斗人员和装备配备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力指标;
(二)与超高层建筑配套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水平,具体体现为市政道路、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三)超高层建筑自身为防范火灾发生、满足灭火和应急救援作业需求、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而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具体体现为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等灭火救援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指标等。”

2.0.7 专项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会议概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组织机构,专家组的成员构成,参加会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咨询等单位;
2 项目建设规模与设计概况;
3 专项设计审查的内容;
4 审查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
5 专项审查意见专家签名表(附件 4)及会议签到表。
专项审查意见应有专家签字,明确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意的也可注明局部的不同意见。

2.0.8 专项审查会后,专家组组长负责将专项审查意见、专家签名表及会议签到表的扫描件上传至 浙江省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系统 平台,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将专项审查意见按程序发送至相关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专家审查意见装订成册,定期按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如涉及需要修改相关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

2.0.9 经专项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和专项审查意见,应作为项目后续消防设计、结构设计及设计审查的依据,各区、县(市)审批时要严格按照专项审查意见执行。

2.0.10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联审系统上进行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复核 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专项审查意见。

2.0.11 已经通过专项审查的项目,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时间在审查后不超过 3 年或超过 3 年但规范标准的要求未有较大改变时,可按专项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版规范标准(如有);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的时间超过 3 年且规范、标准要求有较大改变的,应组织专家对原专项审查意见是否继续适用进行论证。
【说明】已经通过专项审查的项目,如因各种原因,提交施工图技术审查时间晚于审查时间 3 年以上且规范标准改版、局部修订且相关技术要求有较大改变的,是否可按照专项审查时适用的规范标准执行,需经过专家论证,通常应该执行新版规范、标准;单个或多个专业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有较大改变且不涉及其他专业时,有较大改变的专业执行新版规范标准。

2.0.12 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专项审查同意的超高层建筑设计方案。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专项审查指南》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专项审查。
【说明】确需对专项审查同意的超高层建筑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建筑功能布局、消防系统、结构体系和结构布置进行较大修改的,需重新申请审查(局部的平面布局、房间划分调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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