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为了科学合理和明确方便地进行配置设计计算,本条对灭火器配置场所规定了计算单元的划分原则。
对 A 类、B 类火灾场所,划分计算单元时,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进行考虑,能易于消防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和监督审核人员所掌握,并且符合灭火器配置的实际使用情况。
对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风险均相同的各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只要它们是相邻的并同属于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那么就可将这些配置场所合并起来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来考虑配置设计计算。如办公楼内每层成排的办公室,宾馆内每层成排的客房等。当然,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一个楼层或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个配置场所也可不进行合并,而是分别各自作为一个计算单元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只要有一个不相同时,其配置的要求就不相同了,故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例如在某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其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有一项或项与相邻的其它灭火器配置场所不相同时,都应将其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来考虑。例如,办公楼内某楼层中有一间专用的计算机房和若干间办公室,则应将计算机房单独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来配置灭火器,同时可将其他若干间相邻办公室合并起来作为一个计算单元来配置灭火器。这时,一间计算机房就是个计算单元。另外,对于不相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则不能将其合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由于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可能会直接阻碍灭火人员携带灭火器行走和通过,并影响灭火器的保护距离;而楼梯则会增加灭火人员携带灭火器上下楼层赶往着火点的反应时间,也有可能因之而失去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本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只能局限在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之内。
对 C 类火灾场所,本规范条文说明 6.2.2 中已有详细说明,由于 C 类火灾的特性与 B 类火灾比较接近,故按照世界各国的惯例,并依据国际标准,规定C 类火灾场所可依照 B 类火灾场所规定划分计算单元。
对 E 类火灾场所,由于 E 类火灾 (又称带电火灾),其是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在产品标准中也被表述为带电设备火灾),是与 A 类B 类火灾密不可分的。因此,除在灭火器的选择时要考虑其能够扑救带电火灾外,E 类火灾场所计算单元的划分,同时还应依照场所内 A 类或 B 类火灾场所的计算单元划分规定来划分计算单元,并进行灭火器设计计算配置。
对 D 类、F 类火灾场所,由于其是针对 D 类或F类火灾风险进行的特定配置保护,因此 D 类、F 类灭火器是直接按保护对象进行灭火器的设计计算配置可以直接查表或根据相关技术参数确定,无需复杂计算。其所在的场所同时还应依照其它类火灾场所的计算单元划分规定来划分计算单元,并进行灭火器设计计算配置。由于 C 类火灾场所本规范规定是依据 B 类火灾场所来划分计算单元的,E 类火灾场所是依照场所内 A 类或 B 类火灾场所来划分计算单元的,故D 类、F 类火灾风险所在场所可依照场所内 A 类或 B类火灾场所来划分计算单
元。
综上所述,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可简化为对 A类和 B类火灾场所的计算(目前按以上规定进行计算单元划分分类,一是厘清相互间关系,二是便于理解。未来可以进一步简化)
7.3.1按最低配置基准设计时,A 类或 B 类火灾场所计算单元的最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M=S/UR
式中: M 一一计算单元的最少灭火器配置数量(具);S一一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
U-A类或B类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A或m/B);
R-A 类或 B 类火灾场所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A/具或 B/具)
【条文说明】根据本规范7.2.1 条文说明,灭器配置设计计算可简化为对 A和 B类火灾场所的计算。
对于一个计算单元,为了得到其最少需配灭火器数量,本条提出了 7.3.1算式。其中,M:在最低配置基准设计时,计算单元的最少灭火器配置数量进位取整值,实配灭火器的数量会大于或等于它: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应按照本规范 7.2 规定进行确定:U:单位灭火级别的最大保护面积,应按照本规范 6.2 的相应危险等级规定进行取值:R: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按照本规范 6.2 的中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按计算单元进行配置设计计算时,必须按表 6.2.1 中规定的数值进行计算,不得用表注中的数值计算。
上述公式仅是在按最低配置基准设计时的标准计算公式。
对需要提高或部分提高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情况是允许的,只要保证计算单元内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S除以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U 的值即可。
如在低危险级的 A 类火灾场所,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 2A,但根据配置现场情况和产品情况,可以也必须取大于或等于 2A 这一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 2A、3A、4A······等等中的一个,只要选取新的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R,仍按 7.3.1 式计算新的M值,即M>S/UR 或RMZS/U 就行;也可取2A、3A、4A······等等中的几个,但要求满足M1R1+M2R2+M3R3+··.....S/U 就行,即满足计算单元内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S 除以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 U 的值即可,其中:当 R1、R2、R3.·····对应为 2A、3A、4A······时,M1 是取 R1 时对应的灭火器数量,M2 是取R2 时对应的灭火器数量,M3 是取R3 时对应的灭火器数量·.....
例如,某计算单元为低危险级的 A 类火灾场所,计算出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之和的计算值 (S/U) 是 12A,按照本规范 6.2 的中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规定为 2A,如 R 就取 2A,则该计算单元的最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M)是6具,能满足6具X2A/具>12A 的要求:但也可将 R 取为 4A,则该计算单元的最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M) 是 3 具,也能满足3 具X4A/具12A 的要求或者也可将 R 取成 R1=2A,R2=4A,则该计算单元的最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M)是 M1+M2,此时若 M1 是2 具,M2 是2具,能满2具X2A/具+2 具X4A/具>12A 的要求:但是若 M1 是3 具,M2是1具时,就不能满足3 具X2A/具+1 具X4A/具>12A 的要求,这时的配置设计就不符合要求。
7.3.2 幼儿园及其它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宿舍、养老院、医院病房和手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服务网点、集贸批发市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地下公共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的计算单元的最少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M =1.3S/UR
【条文说明】考虑到幼儿园及其它儿童活动场所、寄宿制学校的宿舍、养老院、医院病房和手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服务网点、集贸批发市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地下公共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的人员体能和密集程度,以及火灾后果等因素,上述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呕需加强上述场所的灭火保护能力。为此,本条规定这些场所应增配 30%数量的灭火器,与上一版规范的要求是-致的,只是根据目前火灾形势,增加与明确了一些场所。同时,对原有的一些场所及其名称进行了归并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