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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偏远地区的天燃水源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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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01: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3.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3
3.0.7(强)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条文说明】水质、水量是各类水源用作消防水源的基本性能指标。其中,水质是保障各类水灭火系统能够持续、正常工作的基本条件,对于用水有特殊要求的灭火系统,还需符合相应的水质要求;水量是确保水灭火系统实现相应防护目标的根本保障。另外,当消防水源还需供消防车取水时,应设置取水口,且取水口的最大吸水高度要满足消防车快速、方便和安全取水的要求。本条规定的这些要求是保证实现各类水灭火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0m ;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40m ;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 60m ,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 40m 。

4.4 天然水源及其他
4.4.1 井水等地下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4.4.2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4.4.3 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4.4.4(原强)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原强)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6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有关地表水取水的规定,且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宜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4.4.7(原强)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这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
  3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m 。
    距建筑外缘 5m ~ 15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 5m ~ 40m 的市政消火栓可计人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人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直接采用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防水池供水的原则性规定。
1  消防水池要供消防车取水时,根据消防车的保护半径(即一般消防车发挥最大供水能力时的供水距离为150m) 规定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为150m ;
2  当建筑物不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在建筑物外墙 5m ~ 150m 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范围内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当建筑物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其建筑物外墙 5m ~ 4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内 ;
    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故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00m 。同时,为便于使用,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不宜超过40m ,是考虑减少管道水力损失。为节约投资,同时也不影响灭火战斗,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室外需要设置消火栓的总数内。
3  本条规定了当市政为环状管网时,市政消火栓按实际数量计算,但当市政为枝状管网时仅有1 个消火栓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主要考虑供水的可靠性。

7.2.6 市政消火栓应布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
2 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3 市政消火栓应避免设置在机械易撞击的地点,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防撞措施。

7.3.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 150.0m ,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 10L/s ~ 15L/s 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5.5.13 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
5.1.4 当设消防水池储存室外消防用水时,如市政供水压力满足室外消火栓要求,在入户引入给水管后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其水量可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6.1.5 条的规定计入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第 7.2.8 条的规定。
【GB50974-6.1.5】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车从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筑供应室外消防给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供消防车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个取水口宜按一个室外消火栓计算,且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距建筑外缘5m~15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但当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时,距建筑外缘5m~40m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当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时,符合本条上述内容的室外消火栓出流量宜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但当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时,计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宜超过一个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
【GB50974-7.2.8强】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5.1.11 室外消火栓系统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加压供水时,如距离建筑外缘 5~150m范围内设有由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可不设取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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