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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 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新建社区和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 设,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编制了《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 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为规范我市新建社区和既有小区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建 设,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1 术语
1.1 电动自行车:以车载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 /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1.2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为电动自行车提供集中充电、换电服务的场所,常设置于露 天、车棚、架空层和地下车库等。
2 通用要求
各类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场所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2.1 不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灭火救援、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2.2 不应与儿童活动、老年人照料场所贴邻;不应在场所内 敷设易燃、可燃液体管道或燃气管道;应远离积水、高温、剧烈 震动和易燃易爆物质(或场所)。
2.3 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合理设置疏散、报警、灭火、通风、排烟等设施。
2.4 应设置管理责任公示牌、安全警示标识和操作指南。
2.5 充电车位应分组布置,露天和车棚内每组充电车位不应 超过30个,架空层和地下车库内每组充电车位不应超过20个。 各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2m, 不足2m 时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m、 耐火极限不低于1h 的不燃材料分隔。
2.6 充电柜、换电柜距离建筑外墙不应小于2m, 不宜设置在架空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停车库内。
2.7 位于市政消火栓或小区室外消火栓150m 保护半径内的, 可不再增设室外消火栓。
3 露天充换电场所
露天充换电场所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距建筑外墙、建筑安全出口、生化池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排气口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当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墙体外保温系统为不燃材料,且距地面6m 范围内的墙面无门、 窗、洞口时,可贴邻设置。
3.2 周围不应设置封闭式围挡设施。
3.3 可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
4 车棚充换电场所
车棚充换电场所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4.1 车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确需与建筑贴 邻时,贴邻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出车棚6m 及以下 范围内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车棚内宜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4.2 车棚周围不应设置封闭式围挡设施,周围的开口面积应 大于其总面积的50%,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4.3 车棚内应设置疏散照明,宜设置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功能 的视频监控系统。
4.4 车棚的抗风和结构稳定性应满足要求,其承重材料和装 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5 架空层充换电场所
架空层充换电场所除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建筑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建筑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不应经由充 换电场所至室外。
5.2 充电车位大于200个时,其供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出入口 应不小于2个,各出入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 墙面、顶棚、地面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5.4 应设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并符合《消 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的规定。
5.5 应按中危险I 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所属区域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可参照该规范的相关规定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5.6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所属区域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 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5.7 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5.8 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设 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规 定。
5.9 应设置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6 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
不宜采用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确需采用时,除满足本指南 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形成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², 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6.2 防火单元不应影响地下车库的安全疏散,单元内任一点 至所在防火分区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60m。
6.3 墙面、顶棚、地面等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6.4 应设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并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
6.5 应按中危险Ⅱ级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6.6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6.7 应设置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
6.8 防火单元应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0067 的规定。
6.9 防火单元应设置具备火灾自动报警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
7 其他情形的充换电场所
7.1 其他情形的充换电场所应满足本指南的通用要求。
7.2 地上的室内充换电场所参照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的规定执行,并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7.3 除地下车库充换电场所外,不应采用其他形式的地下充换电场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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