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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海绵城市/ 雨水控制利用设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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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 11: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GB55020-2021-2.0.13条,室外检查井井盖应有防盗、防坠落措施,检查井、阀门井井盖上应具有属性标识。位于车行道的检査井、阀门井,应釆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GB55020-2021-3.1.4条,生活饮用水严禁与回用雨水管直接连接(即使装倒流防止器也不允许)。

GB55020-2021-3.2.8,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 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 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GB55020-2021-3.4.3条,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条文说明】我国水资源严重匮乏,用水形势极为严峻,为贯彻国家节水政策及避免大量采用自来水对人工水景补水的浪费行为,规定非亲水性的室外景观水体用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应利用中水(优先利用市政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作为非亲水性室外景观水体用水的水源和补水。与人接触的人工水景,如旱喷泉等,应采用自来水补水。

GB55020-2021-3.4.8条,绿化浇洒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GB55020-2021-4.5.2条,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且在超过设计重现期雨水状况时溢流设施应能安全可靠运行;
    2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系统要求以及出现水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建筑损害的严重级别来确定。

GB55020-2021-4.5.3条,屋面雨水收集或排水系统严禁与建筑生活污水、废水排水连接。

GB55020-2021-4.5.10条,室外雨水口应设置在雨水控制利用设施末端,以溢流形式排放;超过雨水径流控制要求的降雨溢流排入 市政雨水管渠。
(注意不透水硬化面上的雨水口不得接入外排雨水的管道上)

GB55020-2021-4.5.11条,建筑与小区应遵循源头减排原则,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雨的年径流总量和外排径流峰值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的建筑与小区应达到建设开发前的水平; 2 改建的建筑与小区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4.5.12  大于10hm2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及利用专项设计,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土壤人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

4.5.13  常年降雨条件下,屋面、硬化地面径流应进行控制与利用。

4.5.14  雨水控制与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4.5.15  雨水入渗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及损害建筑物和道路基础。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可能造成坍塌、滑坡灾害的场所;
2  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高含盐土和黏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4.5.16 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雨水排放,应设置水泵提升装置排水。

4.5.17 连接建筑出入口的下沉地面、下沉广场、下沉庭院及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整体下沉的建筑小区,应采取土建措施禁止防洪水位以下的客水进入这些下沉区域。

7.1.1  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系统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7.1.2  非传统水源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7.1.3  非传统水源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设置非传统水
源的耐久标识,埋地、暗敷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标识;
2 管道取水接口处应设置“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用水的取水口应设置采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装置。

GB55020-2021-7.1.3条, 雨水回用系统等非传统水源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设置非传统水源的耐久标识,埋地、暗敷管道应设置连续耐久标识;管道取水接口处应设置“禁止饮用”的耐久标识;公共场所及绿化用水的取水口应设置采用专用工具才能打开的装置。

7.3.1  传染病医院的雨水、含有重金属污染和化学污染等地表污染严重的场地雨水不得回用。

7.3.2  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须消毒后再利用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向室外雨水蓄水池补水时,补水管口在室外地面暴雨积水条件下不得被淹没。

GB55020-2021-8.1.9条,雨水回用管道应有标识,应为淡绿色环。

GB55020-2021-8.2.5条,地下构筑物(罐)的室外人孔应釆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
2.1.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规模应满足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和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并应系统整体校核。

2.2.6  雨水系统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优先利用源头减排设施降低雨水径流量和污染物。根据受纳水体水环境容量合理设置截流调蓄设施,其规模应与下游污水系统的输送和处理能力相匹配。

2.2.11  城镇再生水和雨水利用设施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并应保障用水安全,其管道严禁和饮用水管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连接。

GB55027-2022-3.1.1 雨水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设施等工程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实现内涝防治和径流污染控制的目标,并应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

3.1.2 流域防洪和区域排涝应统筹考虑,上游来水设计洪水峰值流量不应高于下游水体受纳能力,不应将洪涝风险转移至下游城镇。

3.1.3 城镇雨水系统应和防洪系统衔接,在设计最不利条件时,应满足城镇内涝防治要求。

3.1.4 城镇雨水排水分区应以自然地势为基础,结合水系分布、城镇竖向、用地布局和道路交通情况,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

3.1.5 源头减排、雨水管网和排涝除险的设施应在竖向、平面和蓄排能力上相互衔接,保证各类设施充分发挥效能。

3.2.1  源头减排设施应包括渗透、调蓄、转输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当降雨小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设计降雨量时,不应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3.2.2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建设前径流量和雨水利用量合理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

3.2.3  城镇建设用地内平面和竖向设计应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要求,确保源头减排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径流能进入相应的设施。

3.2.4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口设置应在保证排水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径流和污染的削减功能。

3.2.5  城镇源头减排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运行效果评估,并应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维护保养、整改或更新。

3.2.6  地表污染严重的地区严禁设置源头减排设施,其雨水径流应单独收集处理。

3.2.7  具有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设施不应引起地质灾害,并不应损害构(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

3.3.5  雨水口、雨水连接管和源头减排设施的溢流排水口的设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0倍,低洼易涝地区应加大雨水收集能力。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
3.1.2  园林绿化工程应充分结合基址竖向塑造地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形:塑造应保持水土稳定,高程设置应利于雨水就地消纳,并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2 应结合基址雨水消纳和水资源条件合理组织水景工程。

GB55014-2021-2.2.10/3.1.4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应保证树木根系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GB55014-2021-3.2.5条,园路和活动场地的铺装应优先采用透水型铺装材料 及可再生材料;透水铺装应满足荷载、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

GB55014-2021-3.3.4条,乔木根颈中心距雨水管线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灌木根颈中心距雨水管线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

3.4.1 承担蓄滞洪功能并与水体相邻用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应在行洪通道内设置妨碍行洪的建 (构)筑物和设施。

3.5.4  人体非全身性接触的娱乐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人体非直接接触的观赏性景观用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与游人接触的喷泉水质不得对人身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7.0.4  郊野型公园的湿地区域水体应与城市和区域水系统保护利用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地水系布局应尊重和保护天然湿地水系格局及形态; 2 承担城市防洪排涝功能湿地,水位高程控制点应按照设计泄洪流量、设计洪水位和设计排涝流量确定; 3 植物生境营造应恢复50%以上的当地湿地典型群落,不得使用外来入侵物种; 4 不应抽取地下水和使用自来水作为湿地水源。

GB55014-2021-8.0.5条,道路绿化应与相关市政设施相统筹,应协调处理与 道路照明、交通设施、地上杆线、地下管线、安防监 控等设施的关系,并应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必需的立地 条件与生长空间;未经净化处理的车行道初期径流雨 水不得直接排入道路绿带。

GB55002-2021
GB55002-2021-6.2.12条,雨水回用水管网上的阀门均应设置阀门井。

GB55030-2022
GB55030-2022-4.8.2条,混凝土结构蓄水类工程,地下水池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应采取防倒灌措施,孔口高出室外地坪高程不应小于300mm。

《防洪标准》GB50201-2014
GB50201-2014-11.8.3条,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 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 应留有安全裕度。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 项目规范》GB55011-2021
GB55011-2021 -5.0.6条,路基路面排水应满足道路总体排水的要求,并应结  合沿线地形、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设置必  要的地表排水和地下排水设施,并应形成合理、完整  的排水系统。透水路面应结合降雨强度、路基透水系  数、路基强度要求、雨水排放及利用措施等协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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