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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浙江省住宅品质提升设计导则(试行)2025-04 》公告〔202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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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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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1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我省住宅品质,贯彻“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建设方针,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促进我省住宅建设的高品质、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商品住宅,改建、扩建既有住宅及新建其他类型住宅可参照执行。


2 用地与布局
2.2.2 应合理规划地上、地下归家流线。宜结合景观设置风雨连廊,打造无雨归家流线

2.2.3 住宅小区机动车出入口、人行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实现“人、车”分流

2.2.6 住宅小区应设置室内公共服务空间,兼顾全龄段人群需求,重点关注“一老一小”。鼓励通过一站式布局方式,打造集邻里交往、运动健身、图书阅览等多功能于一体的邻里中心

2.2.8 除首层设置配套公建的单元、复合利用盖上以及涉及特殊高度管控要求的建筑外,高层住宅应设置架空层,且架空层层高不应小于 3.9m。架空层应与小区景观一体化设计,合理布置相应的居民活动场地、邻里交往空间和儿童游乐设施等,不应作为停车或车行交通空间使用。

2.3.1 居住区绿地指标应符合城乡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绿地率不宜小于 35%,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大乔木树干中心点距离住宅外窗不应小于 8.0m
  2 集中绿地宜开敞设置,并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2.3.6 住宅小区应对室外空间、室内公共服务空间、地下空间及住宅的公共部位、管道及设施等进行标识系统专项设计,对导向、无障碍、消防安全、人防等标识系统进行整体规划和一体化设计。

3 建筑与安全
3.1.1 住宅层高不应小于 3.00m,设有地暖、户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小于 3.15m

3.1.5 建筑内各层天井均应设置成 U 型,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天井顶部不应封闭
  2 向同一天井开窗的住户不应超过 2 户
  3 内天井宽度不应小于 2.50m,U 型天井开口宽度及其他要求还应满足消防设计要求。

3.3.3 住宅室内卫生间、厨房、有水封闭阳台等用水房间室内工程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3.3.4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排油烟机、冰箱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排烟管就近接入排气道。

3.3.5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 ㎡,且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形式。

3.3.6 卫生间洗面器、便器前应留有不小于 0.70m×0.60m(宽×深)的空间。

3.3.7 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3.3.8 每套住宅应设置阳台。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阳台进深不应小于 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阳台进深不应小于 1.10m。

3.3.9 住宅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措施或为其预留位置。封闭阳台应结合建筑立面同步设计,封闭阳台外不应设置晾晒设施。

3.3.10 排油烟机、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厨房的通风和采光。厨房开窗不应影响洗涤池的安装和操作台的使用。

3.3.11 住宅的设备平台、空调室外机位等应与建筑立面一体化设计,并满足下列要求:
  1 配置户式中央空调的户型,应设置设备平台,设备平台不宜紧邻卧室外墙设置;
  2 除配置户式中央空调的户型外,每个居住空间均应设置空调室外机位,室外机位宜靠近功能房间布置;
  3 设备平台、空调室外机位的设置应满足安装安全和方便检修更换的要求,应设置从套内直接到达设备平台、空调室外机位的洞口或通道;
  4 空调室外机位百叶通透率和倾斜角度应有利于空调室外机散热,空调室外机排出的热气、噪声不应影响邻近房间。

3.3.12 住宅套内应设置安装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3.4.3 小型机动车车位尺寸不应小于 2.50m×5.50m

3.4.4 地下机动车库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位

3.4.6 地下机动车库主要通车道净高不应小于 2.40m局部条件受限时净高不应小于 2.20m。主通车道宜形成环线,上方宜设置辨识度高的标识导视设施。

3.4.8 集水坑设置位置应合理,不应设在通车道、归家通道上,其提升设备排水管及配件不应影响汽车后备箱及车门的正常开启

3.4.11 机动车坡道上方应设置隔音防雨顶棚。顶棚应能完整覆盖整个机动车坡道,坡道面层应采用降噪防滑措施。

3.4.12 通往地下的机动车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置不小于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地面出入口处应设不小于 100mm 高的反坡不小于 600mm 高的防洪挡板

3.5 设施设备
3.5.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配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并不应采用镀锌钢管。

3.5.2 生活给水系统应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3.5.3 小区雨水管与市政接驳井连接处宜设置在线水位监测装置,小区污水管与市政接驳井连接处宜预留安装水位及水质监测装置的条件。

3.5.4 当首层设置住宅时,首层应单独设置排水,并应单独接至室外检查井;当首层设置架空层时,上一层住宅的排水横支管应单独接至排水立管或室外检查井。

3.5.5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出水管与排水管道连接处应使用密封良好的材料和构造措施,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洗衣机处地漏应采用具有防反溢、防干涸功能的专用地漏

3.5.6 套内应预留全屋净水系统、烘干机位置和配置给水排水条件。套内宜预留扫地机器人、拖地机等新型家电的位置和配置水电条件。

3.5.7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3.5.8 住宅水管井内应设置防水及排水设施

3.5.9 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套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 8.0m

3.5.10 单元配电箱、计量表箱应采取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措施。

3.6.1 住宅鼓励实施全装修,室内装修设计宜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步进行,遵循功能性、舒适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提升居住品质。

3.6.3 室内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内隔墙宜采用轻质隔墙或装配化隔墙,宜选用装配化厨房、装配化卫生间等工业化部品部件。

3.6.4 当采用预制装配式结构构件时,水电气设备和管线不应在预制构件上开槽敷设,不应破坏建筑结构,不应影响建筑设备效能。

3.6.5 厨房宜配置集成化、嵌入式、智能化的家电、厨具、灶具。

3.6.6 厨房应预留洗碗机、蒸箱、厨余垃圾处理器、水浸报警装置等设备设施的位置、点位及插座等条件。

3.7.7 凸出外墙的水平构件在嵌入墙体位置应增设与墙体同宽的钢筋混凝土翻边,翻边高度高出凸出外墙的水平构件建筑完成面不应小于 150mm。当住宅首层不设置架空层或室内外高差小于 500mm 时,首层外墙底部应增设与外墙同宽的钢筋混凝土翻边,翻边高度高出室外地坪完成面不应小于 250mm。

3.7.8 新建住宅小区的固定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
  1 用于充电桩供电的沟槽、套管或桥架等应 100%建设到车位;
  2 负荷计算时,计入的充电桩比例执行当地供电部门要求,且不应低于现行《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 的规定;
  3 充电表位预装到位率执行当地供电部门要求,且不宜低于50%;
  4 充电表位后供电距离不宜超过 50m,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7.9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可设置在主体建筑一层、半地下室和地下一层;不宜设置在架空层和其他楼层,且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大于 7m,其它应符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要求。

3.8.6 非机动车库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位与非电动自行车位之比不应低于 4:1,充电插座数量与电动自行车位数量之比不应低于 1:2。设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室内停车区、停车库,应设置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淋等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3.8.9 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耐腐蚀、耐久性、密闭性好的材质,连接应安全可靠,阀门位置应便于维护管理。热水管道及管道附件应采取完善有效的保温和防烫措施。

4 健康与舒适
4.1.10 水、暖、电、燃气、通风和空调等管线安装及孔洞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2 分户墙中接线盒或嵌入墙内对墙体构造造成损伤的配套构件,在背对背设置时应相互错开位置,并应对所开的洞(槽)有相应的隔声封堵措施;
  3 对分户墙上施工洞口或剪力墙抗震设计所开洞口的封堵,应采用满足分户墙隔声设计要求的材料和构造;
  4 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宜采取防止相互串声的措施。

4.1.11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应采用低噪声管材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5 绿色与低碳
5.1.5 海绵城市设计应符合当地海绵城市规划指标要求,并合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宜结合景观设置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衔接和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

5.1.6 住宅设计应合理选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应低于40%。

5.2.6 住宅应采用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建筑用能:
  1 应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2 每户均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或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3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及光伏组件面积均应满足浙江省《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T1105 的要求;
  4 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5.2.7 水龙头、淋浴器、便器及冲洗阀等用水器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 的要求,用水器具水效等级不应低于 2 级。

5.2.8 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方式,宜设置土壤湿度感应器、雨天自动关闭装置等节水控制措施。

6 智慧与科技
6.2.2 鼓励住宅小区建设家庭 AI 管家系统,实现家庭能耗管理与安全预警等功能。
  1 宜采用智能插座、智能开关、智能家电等设备,实时监测各家庭用电设备能耗;
  2 宜设置智能门锁、门窗传感器、烟雾传感器等,实现入侵、烟雾报警,联动推送报警信息;
  3 宜采用性能强劲、兼容性好的智能网关,统一管理家庭智能设备,实现互联互通与智能联动,提高居住舒适性、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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