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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相关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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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20: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强)条文
5.2.1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条文说明】为完成我国 2030年达到碳排放高峰,2060年达到碳中和的目标,必须强化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力度。太阳能系统可分为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光热(PV/T)系统,这三类系统均可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围护结构上,将太阳辐射能转换为热能或电能,替代常规能源向建筑物供电、供热水、供暖/供冷,既可降低常规能源消耗,又可降低相应的二氧化碳碳排放,是实现我国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技术措施。


【浙江】《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J33T 1105-2022条文
2.0.8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 发电系统。

4.0.1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根据建设用地内计容建筑面积核算。

4.0.6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值的 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核算值应按下式计算:
4.0.6(1).png
  2  光伏组件除应满足建筑功能、效果的要求外,其光电转换 效率不应低于表 4.0.6-1 的规定;当光伏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低于
表 4.0.6-1 的规定时,应按比例增加光伏组件的面积;
  3  当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采用了多种系统类型、组件类型、方阵布置及设备配置时,其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分别计算后求和。

5.0.3 居住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住宅建筑配置光伏组件的面积应满足式 5.0.3 要求:
5.0.3(1).png
  2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配置光伏组件的面积不应小于建设用 地内计容建筑面积的 2%。
  3    居住建筑应配置的光伏组件面积为单晶硅光伏组件水平 安装时的组件面积。当采用其他类型组件、非水平安装时,应按 本标准第 4.0.6 条的规定修正。

【浙江】《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条文
【浙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3/1036-2021条文
9.2.1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浙江】《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3/1092-202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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