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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0180-2015(2015-0901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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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5 08: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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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消防规划,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1.0.3 城市消防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规划原则。

1.0.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城市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应按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优化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并应制定管制和实施措施。

1.0.6 城市消防规划应与相关规划协调。公共消防设施应实现资源共享,可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防灾设施,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市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2 术语
2.0.4 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和应急救援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设施、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等的统称。

2.0.5 防火隔离带:阻止火灾大面积延烧的隔离空间。

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3.0.1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按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及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

3.0.4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
    2 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小型调压装置;
    3 历史城区的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原有空间尺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
    4 历史文化街区应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5 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6 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4 公共消防设施
4.1 消防站
4.1.5(原强) 陆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路的临街地段;
    2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4.3 消防供水
4.3.1 城市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及符合要求的其他人工水体、天然水体、再生水等供给。当使用再生水作为消防用水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阐述城市消防水源的构成。
    消防供水设施是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有关统计资料,许多火灾由小火酿成大灾都存在着消防水源缺乏的问题,即“火旺源于水少”。因此,无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还是在城市消防规划中,消防供水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城市消防供水可采用城市给水系统、消防水池及其他人工水体、天然水体、再生水等作为水源。多样性地配置城市消防水源,才能保障城市消防用水量、水压和可靠性。

4.3.2 城市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城市给水系统为分片区供水且管网系统未可靠联网时,城市消防给水量应分片区核定。

4.3.3 利用城市给水系统作为消防水源,必须保障城市供水高峰时段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接有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消防给水管道,其布置、管网管径和供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4.3.4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消火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2 市政消火栓应统一型号规格。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采用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寒冷地区设置的市政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3 寒冷地区可设置消防水鹤,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4 火灾风险较高的区域可适当增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设置密度,加大供水量和水压。

4.3.5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城市消防水池:
    1 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城市区域;
    2 无消防车道的城市区域;
    3 消防供水不足的城市区域或建筑群;

4.3.6 消防水池有效容量应根据保护对象计算确定。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3.7 每个消防站辖区内至少应设置一个为消防车提供应急水源的消防水池,或设置一处天然水源或人工水体的取水点,并应设置消防车取水通道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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