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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杭州市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消防技术实施细则》杭建消〔202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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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4 13:2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杭州】2024-08《杭州市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消防技术实施细则(试行)》杭建消〔202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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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规定
1.0.1 本细则为《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以下简称《省导则》)的补充技术规定。本细则实施前杭州市已发布的相关类似导则、指南等规定中的条文与《省导则》及本细则有冲突时,应以《省导则》及本细则的要求为准。
  杭州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建设,应按照《省导则》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杭州市既有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改造工程,有条件时宜参照《省导则》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有特别规定时除外,对于本细则中特别针对既有场所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应执行到位)。

1.0.2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是指设有带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包括仅供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场所及露天临时停放区域。仅供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场所有条件时宜参照本细则与《省导则》的规定执行。

1.0.3 电动自行车充换场所是指供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替换的场所,可分为独立式充换电柜形式和附建式充换隔间形式。

1.0.4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是指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场所:

  4 消防设施
4.0.1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建设,涉及到消防设施的相关内容,应按照《省导则》及本细则本章的规定执行;
既有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改造工程,涉及到消防设施的相关内容,对于本细则本章的规定应执行到位,对于《省导则》的相关规定有条件时宜执行。

4.0.2 占地面积大于 300 ㎡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或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范围内。

4.0.3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及灭火器产品的规定和要求。室外或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配置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时,应选用添加防冻剂的水基型水雾灭火器。
  2 室外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防潮、防腐蚀、防高温等保护措施。

4.0.4 既有室内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和停放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灯具的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系统类型选择可适用建造时的规范、标准。

4.0.5 既有建筑内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排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排烟设施应独立设置,不应与其它非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共用。当确需与其它非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共用排烟设施时,其它非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应统一按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排烟要求进行设计。
  2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结合充停单元或充停场所等区域划分防烟分区,各防烟分区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宜按不小于场所地面面积的 3%确定,当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场所地面面积的 2%确定;自然排烟口位置应满足国家规范和浙江省消防指南的相关要求,且自然排烟口 6m 范围不应有凹槽或位于天井内;
  3 既有电动自行车充换场所的通风及泄爆,应满足现行规范及《省导则》的相关要求。

4.0.6 既有室内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宜具有热成像感温火灾探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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