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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游泳池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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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4 14: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设计依据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17【条文】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条文】
《游泳池水质标准》CJ 244-2016【条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条文】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60-2011【条文】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 14:2002【条文】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17219【条文】
《游泳池用压力式过滤器》CJ/T405-2012

国标图集《游泳池设计及附件安装》S605

《游泳池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JB/T11969-2014

二、设计
1.  泳池(50*25*2=2500m3),设计耗热量1675000kJ/h=469 kW(不含新鲜补水耗热量),循环周期6h时循环流量438m3/h,过滤器过滤面积22.0m2,投加量263~438g/h的臭氧或438~1314g/h氯消毒剂(源自10S605-31页)


耗热量】【均衡水池
发表于 2008-8-1 15: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游泳池用热的经常性负荷,有:
a.水面蒸发散热;
b.水面传导散热;
c.池底,池壁传导散热;
d.设备及管道散热;
e.补水加热量;
f.游泳场馆淋浴等用热;
由于蒸发散热,传导散热等计算十分复杂,而且必须有游泳池结构的详细尺寸,气象,土壤等资料,为了估算的方便,对于a,b,c,d四项,可以合并为一项,即:按游泳池水面面积m2计的平均热散失量。可以见表1
表1
环境温度℃        5        10        15        20        25        26        27        28        29        30
露天        KJ/h        4522        4187        3852        3433        2931        2847        2721        2596        2470        2302
游泳池        w        1256        1163        1070        953        814        791        756        721        686        639
室内        KJ/h        2345        2177        2010        1842        1507        1465        1382        1340        1256        1172
游泳池        w        651        605        558        512        419        407        384        372        349        325
表中数值按下列条件计算:水温27℃,空气相对湿度50%,风速:室内 0.5m/s;室外 2 m/s
该表好像是出自《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你手上若有该资料可以查一下。

国外资料介绍,对于露天游泳池的热损失,也可以按下列数据估算;在水温为23℃,平均气温10-12℃时,
对流热损失 70―95W/㎡
辐射热损失 60-80 W/㎡(夜间)
辐射得热量 ≤180 W/㎡〔白天〕
蒸发热损失 350-700 W/㎡
补充水时的补热量 400-600 W/㎡
 楼主| 发表于 2008-8-22 10: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某学校地下公共泳池设计

本项目为公共类室内泳池(学校泳池),水池长25m宽13.5m深1.0~1.5m,水池容积25*13.5*1.25=422 m3,

1.0.4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所选用的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药品、管材管件及附件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3.1.1 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换水和运行过程中补充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3.2.1 游泳池的池水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的规定。
3.3.1 室内游泳池的池水设计温度按公共类成人池设计,水温26~28℃(本设计取28℃);
3.4.1 游泳池初次向池内充满水所需要的持续时间不宜超过72h。
3.4.2 游泳池在运行过程中每日需要补充的水量按公共类室内池设计,补水量按水池容积的5~10%计(本设计取7.5%)。

4.2.1 游泳池的设计负荷应按水深1.0~1.5m,人均池水面积2.5m2/人计。
4.3.2 池水的循环方式采用逆流式。
4.4.1 本项目按成人泳池(学校泳池)有效池水深度1.35~2.0m(本项目取1.5m),循环次数8~6次/d(本项目取7次/d),循环周期3~4h(本项目取3.5h);
4.5.1 循环水流量:25*13.5*1.5*1.08/3.5=156 m3/h
4.6.2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循环工作水泵:
(1)循环水泵流量为80 m3/h(二用一备)
(2) 水泵应为高效节能、耐腐蚀、低噪声的泳池离心水泵,并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
4.6.6 池水净化循环水泵应配置下列附件:
  1)吸水管上应装设可曲挠软接头、阀门、毛发聚集器和真空压力表;
  2)出水管上应装设可曲挠软接头、止回阀、阀门和压力表;
  3)水泵吸水、出水管上应先安装变径管再安装其他附件;
  4)从池底直接吸水的水泵吸水管上应设置专用的防吸附装置;
  5)水泵机组和管道应设置减振和降低噪声的装置。
4.7.1 池水循环系统的供水和回收管道、阀门和附件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阀门和附件的材质应卫生无毒、不滋生细菌、耐腐蚀、抗老化、内壁光滑、不易结垢、不二次污染水质、强度高、耐久性好;
2 管材应与管件应相匹配,连接应采用管材专用胶粘剂;
3 当管径大于150mm时,宜选用带齿轮操作的蝶形阀门;
4 循环给水管、循环回水管和阀门、附件等的公称压力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0MPa;
5 管材、管件、阀门、附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 17219的规定。
4.7.2 循环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给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应为1.5m/s~2.5m/s;
2 循环回水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应为1.0m/s~1.5m/s;
3 循环水泵吸水管内的水流速度应为0.7m/s~1.2m/s。
4.7.3 室内的游泳池应沿池体周边设置专用的管廊或管沟,并应设置下列设施:
1)吊装运输管道、阀门及附件的吊装孔或通道、人孔或检修门;
2)检修用的低压照明和排水装置;
3)通风换气装置。
4.7.4 当采用池底给水时,配水管埋设在池底垫层内或沟槽内时,其垫层厚度或沟槽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长度不大于25m时,垫层厚度不宜小于300mm;沟槽不宜小于300mm×300mm。
2)应采取措施保证配水管在浇筑垫层时不移位、不被损坏。

4.7.5 逆流式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溢流回水槽、回水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溢流回水槽设有多个回水口时,应采用分路等流程布管方式设置溢流回水管;连接溢流回水口的管道应以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均衡水池。
2 溢流回水槽的回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
3 接入均衡水池的溢流回水管管底应预留高出均衡水池最高水位不小于300mm的空间。
4.8.1 池水采用逆流式时,应设置均衡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均衡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公式CJJ122-4.8.1-1的要求;
2)水池应设检修人孔、水泵吸水坑及有防虫网的溢流管、泄水管、通气管、液位管和超高水位报警装置。
4.9.1 池水给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口的数量应按水池的全部循环水流量计算确定;
2 给水口的设置位置应保证池内水流均匀;
3 给水口应具有调节出水量的功能。
4.9.2  矩形池应布置在每条泳道分隔线在池底的垂直投影线上,间距不应大于3.0m;
4.9.6 给水口应设置格栅护盖,格栅空隙的水流速度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深不大于3.0m的池底给水口出水流速不宜大于0.5m/s;
(2) 给水口的安装应与池底或池壁内表面相平。
4.9.7 给水口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形状应为喇叭口形,且喇叭口的面积不应小于给水口连接管截面积的2倍;
2 喇叭口内应配备出水流量调节装置;
3 喇叭口应设格栅护盖,格栅的孔隙宽度不应大于8mm,且表面应光洁、无毛刺;
4 材质应与配水管材质相一致,且不变形、耐冲击、坚固牢靠。
4.10.1 溢流回水槽内溢流回水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溢流回水槽回水口数量应按公式CJJ122-4.10.1计算;
2 设有多个溢流回水口时,单个溢流回水口的接管直径不应小于50mm,设置间距不宜大于3.0m。
3 应采用有消声措施的溢流回水口。
4.10.3  溢流回水沟内溢流回水口与回水管的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第CJJ122-4.7.5条的规定;
4.10.4 泄水口的设置应符合:
(1)逆流式池水循环系统应独立设置池底泄水口;
(2)泄水口数量宜按泄空时间不宜超过6h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3)应设在水池的最低位置处;
(4)格栅表面应与池底最低处表面相平。
4.10.5 回水口及泄水口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泄水口应为喇叭口形式,回收口顶盖应设表面光洁、无毛刺的过水格栅。
2 泄水口的格栅表面积不应小于接管截面积的6倍。格栅开孔面积不宜超过格栅表面积的30%。
3 泄水口的格栅盖板材质应与主体材质一致;坑槽式回水口及泄水口格栅盖板、盖座应采用耐冲击、耐腐蚀、耐老化、不污染水质、不变形和高强度的材料制造。
4.11.1 溢流回水沟的设置及过水断面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池岸四周或两侧应紧贴池壁设置,且溢水沟顶应与池岸相平;
2 溢流回水沟底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坡向溢流回水口。
4.11.3 溢流回水沟和溢水沟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泳池向溢流回水沟及溢水沟溢水的溢流水堰应保持水平,其标高误差应为2.0mm;
2 溢流水沟内与游泳池相邻的沟壁与铅垂线由上至下向回水沟内应有10°~12°的倾斜夹角;
3 沟内表面应衬贴耐腐蚀、不污染水质、表面光滑、易清洗、不变形、坚固耐用的材料;
4 沟顶应设可拆卸组合格栅盖板,并应与池岸相平。


5.1.1 游泳池池水循环净化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游泳池用途、设计负荷、过滤器类型、消毒剂种类等因素,并在符合本规程第3.2节规定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3 采用颗粒过滤介质时,应包括循环水泵、颗粒过滤器、加热和消毒等水净化处理工序。
5.1.4 池水宜采用最大余氯量消除水藻,不宜采用硫酸铜等重金属盐类化学药品除藻剂。
5.1.5 对池水过滤设备,应设置过滤参数实时在线监测控制装置,并应采用运行高效、节能、节水、安全可靠、材质耐腐蚀的产品。
5.2.1 池水过滤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滤效率应高效,过滤精度应确保滤后出水水质应稳定;
2 内部配水、布水应均匀,不产生短流;
3 应选用体积小、安装方便、操作简单、反冲洗水量小的设备。
5.2.2 过滤器可不设备用,每座大、中型游泳池的过滤设备不应少于2台,其总过滤能力不应小于1.10倍的池水循环水量。
5.3.1 池水在进入净化过滤设备之前,应经毛发聚集器对池水进行预过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毛发聚集器应安装在每台循环水泵的吸水管上;
2 当循环水泵与毛发聚集器为一体化设备时,不应重复安装;
5.3.2 毛发聚集器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部过滤筒(网框)孔眼(网眼)的总面积不应小于进水管接管道截面面积的2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过滤筒时,孔眼直径不应大于3.0mm;
2)采用网框时,网眼不应大于15目;
3)过滤筒(网框)的材质应耐腐蚀、不变形。
2 毛发聚集器外壳构造应简单,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碳钢、铸铁材质时,内外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
2)顶盖应开启、关闭灵活方便,并宜设透明观察窗;
3)应设有排气装置,并宜装真空压力表。
3 毛发聚集器的耐压不应小于0.40MPa。
5.3.3 与池水循环水泵构造为一体式的毛发聚集器的材质应与泵体材料相同,其内部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5.3.2条的规定。

5.4.1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的滤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机械强度高、耐磨损、抗压性能好、使用周期长、比表面积大、孔隙率高、截污能力强的滤料;
2 滤料化学性能应稳定、不应污染恶化水质、不应含有危害游泳和戏水者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3 滤料不应含杂物和污泥;
5.4.2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的滤层和承托层的组成、技术参数及反冲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料层组成、有效厚度和过滤速度应经试验确定,当试验有困难时,可按表5.4.2-1选用。
2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的承托层组成和厚度应根据配水形式经试验确定。试验有用难时,可按表5.4.2-2选用。
3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应采用池水进行反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水反冲洗时的反冲洗强度和持续时间,宜按表5.4.2-3采用。
5.4.3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的反冲洗排水管与过滤器的接管处应设可观察反冲洗排水清澈度的透明短管或装置,且反冲洗排水管不应与其他排水管直接连接。
5.4.4 压力式颗粒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式过滤器的直径不应超过2.40m;卧式过滤器的直径不应小于2.20m,且过滤面积不应超过10.0m2。
2 过滤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池水循环净化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非金属过滤器的耐热温度不应小于50℃。
3 过滤器的外壳材质、内部和外部的配套附件的材质应耐腐蚀、不透水、不变形和不污染水质,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用压力式过滤器》CJ/T 405的规定。
4 过滤器内的支承层底部不应产生死水区。

5.5.1 颗粒过滤器应配套设置辅助混凝剂投加装置。
5.5.2 混凝剂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当地化学药品供应情况选用,且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5.5.3 混凝剂应采用湿式投加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剂应配制成浓度不超过5%的溶液,应通过可调式计量泵连续、均匀、自动地投加到循环水管内;
2 混凝剂的投加量应按实验资料确定,当缺乏实验资料时,投加量宜按有效含量1.0mg/L~3.0mg/L确定;
3 重力式过滤器混凝剂应投加在循环水泵的吸水管内;
4 混凝剂溶液应投加在循环水泵吸水管内或泵后进入过滤之前的管道内,应确保水流速度不超过1.5m/s,应预留不少于10s的混合反应时间,且宜设置反应器;
5 投加点应远离余氯和pH值的采样点。
5.5.4 混凝剂投加装置及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式投加的计量泵应选用具有调节功能的隔膜加药泵,投加计量泵应与池水循环系统联锁控制运行;
2 混凝剂应采用带有搅拌装置的溶解槽,并应在槽内水力溶解,溶解槽的容积应按不小于一个开放场次的用量确定;
3 混凝剂溶液投加计量泵的吸水口宜配置过滤装置;
4 计量泵、配套管道、阀门、附件等均应能耐腐蚀和满足投加系统工作压力的要求。


6.1.2 消毒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有效快速杀灭水中的各种致病微生物,具有持续消毒功能,并与原水相兼容;
2 应对人体、设备和建筑危害性小,不会产生不良气味;
3 应具有合理的经济性;
4 应取得《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6.1.3 消毒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应简单、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检修;
2 计量装置应准确,且灵活可调;
3 设备应能实现投加系统自动监测和控制;
4 设备的建设费和运行费用应经济合理。

6.2.1 臭氧的消毒方式、工艺工序及设备、装置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消毒系统应辅以长效消毒剂系统;
2 公共类游泳池的消毒工艺应在池水过滤工序之后加热工序之前设置,宜采用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工艺;   
6.2.2 臭氧投加量应按游泳池的全部循环流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系统的臭氧投加量应按0.8mg/L~1.2mg/L计算确定;
2 循环水进入池内时,池水中的臭氧余量不应大于0.05mg/L。
6.2.3 臭氧消毒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泳池水面上0.20m处的空气中的臭氧含量不应超过0.20mg/m3;
2 应辅以长效消毒单元。
6.2.4 臭氧的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负压方式投加在水过滤器滤后的循环水中;
2 应采用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并应与循环水泵联锁。
6.2.5 臭氧与水接触的反应器(罐)的容积应按公式CJJ-6.2.5-1计算:
6.2.6 臭氧接触反应器(罐)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保臭氧与水的充分接触反应时间不应小于本规程公式(CJJ-6.2.5-2)的计算所需时间,且罐内应设一定数量导流板,以保证水与臭氧的流动不出现短流,传质系数不应小于90%;
2 臭氧反应器(罐)应为全密闭的立式压力容器,且罐体应设进水管、出水管、观察窗和检修人孔;
3 罐顶部应配套设置尾气自动释放阀、尾气排气管及尾气消除或回收装置;
4 罐体应采用牌号为S31603的奥氏体不锈钢或其他抗臭氧腐蚀的材料制造,并应能承受1.5倍系统的工作压力。
6.2.7 全流量半程式臭氧消毒系统,应设置多余臭氧吸附过滤器(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附介质应采用吸附性好、机械强度高,化学性能稳定、再生能力强的颗粒活性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性炭的粒径宜为0.9mm~1.6mm,比表面积不应小于1000m2/g;
2)活性炭介质层的有效厚度不应小于500mm;
3)吸附过滤器的过滤速度不应大于35m/h;
4)承托层的组成应符合本规程5.4.2第2款的规定。
2 多余臭氧吸附过滤器(罐)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牌号为S31603或S31608的奥氏体不锈钢或其他抗臭氧腐蚀的材料制造,且耐压不应小于系统工作压力的1.5倍;
2)内部集配水宜采用大、中阻力配水系统。
3 活性炭吸附过滤器(罐)宜采用先气后水组合进行反冲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水压力与出水压力的压力差达到0.05MPa时应进行反冲洗,每个月应至少反冲洗一次;
2)气-水反冲强度应为9L/(s·m2)~12L/(s·m2)。气反冲时间宜为3min~5min;水反冲洗历时应为5min~8min;反冲洗介质的膨胀率应按25%~35%计;
3)反冲洗水源宜采用游泳池池水,反冲洗时应关闭臭氧发生器;
4)反冲洗管的阀门应采用隔膜阀。
6.2.8 臭氧发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臭氧的产量应满足设计最大需求量的要求,且生产量可调幅度应为40%~100%。
2 臭氧发生器生产的臭氧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氧气源和富氧化处理的空气为气源时,生产的臭氧浓度不应低于80mg/Nm3;
2)直接采用空气气源时,生产的臭氧浓度不应低于20mg/Nm3。
3 标准型游泳池及超标准大型规模的游泳池,宜按2台各60%需要量的臭氧发生器同时工作进行配置。
4 臭氧发生器应具有设备出现异常时自动关机的实时监控装置。
5 臭氧发生器工作时,应有连续不断的冷却水供应,且冷却水应予以回收利用。
6 臭氧发生器宜配置露点检测仪。
7 机房设在地下室时,臭氧发生器宜采用负压发生器。
6.2.9 输送臭氧气体和臭氧溶液的管道应采用牌号不低于S31603和公称压力不小于1.0MPa奥氏体的不锈钢或其他耐臭氧腐蚀的管道、阀门及附件,使用前应进行脱脂处理,并应设置区别于其他管道的标志。

6.3.1 氯消毒应选用有效氯含量高、杂质少、对健康危害小的氯消毒剂。
6.3.2 氯消毒剂应投加在过滤器过滤后的循环水中,其氯消毒剂的消耗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当以臭氧消毒为主时,池水中余氯量应按0.3mg/L~0.5mg/L(有效氯计)计算;
2 池水中的余氯含量应符合本规程第3.2.1条的规定。
6.3.4 采用氯制品消毒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及粒状氯制品消毒剂应将其稀释或溶解配制成有效氯含量为5%的氯消毒液,采用计量泵连续投加到水加热器后的循环给水管内,并应在循环水进入水池之前应完全混合;
2 缓释型片状氯制品消毒剂应置于专用的投加器内自动投加;
3 不同的氯制品消毒剂投加系统应分开设置;
4 消毒剂投加设备应与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的循环水泵联锁。


7.1.4 池水初次加热所需的持续时间应根据用途、池体结构和衬贴材料特点、热源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游泳池宜采用24h~48h;
2 钢筋混凝土材质的游泳池应按每小时池水温度升高不大于0.5℃计算确定。
7.1.5 池水加热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设备的容量宜按计算负荷的1.1~1.2倍选定,且不同用途游泳池的池水加热设备应分开设置;
2 加热设备均应装设温度自动控制装置。
7.1.6 游泳池等室内环境温度宜比设定池水温度高2℃,且不宜高于30℃。

7.2.1 池水加热所需的热量应为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池壁和池底传导损失的热量、管道和设备损失的热量以及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的总和。
7.2.2 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应按公式CJJ-7.2.2计算:
7.2.3 游泳池的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等传导所损失的热量应按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热量的20%计算。
7.2.4 游泳池补充新鲜水加热所需的热量应按公式CJJ-7.2.4计算:

7.3.1 池水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条件、耗热量、使用条件、卫生及运行管理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换热效率高、效果好、节能、水流阻力小、密封性能好、使用寿命长的设备;
2 设备应满足结构紧凑、安全可靠、灵活可调、操作维修方便的要求;
3 设备材质应耐氯等化学药剂的腐蚀。
7.3.2 池水加热设备的容量、数量应根据本规程第7.2.2条~第7.2.4条和第7.1.5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3.3 池水加热设备的形式、材质应根据下列规定选用:宜选用材质为不锈钢的燃气热水机组;
7.3.4 池水采用分流量加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加热水的水量不应小于全部池水循环水量的25%,并应设置被加热与未加热水的混合装置;
2 被加热水经换热器后的出水温度不宜超过40℃;
3 换热或加热设备的被加热水阻力损失超过0.02MPa时,被加热水应设加压水泵;
4 换热或加热设备出水侧应设可调幅度不超过±1.0℃的自动温控阀。
7.3.5 池水加热设备进水口与出水口的水温差应按公式CJJ-7.3.5计算:


8.1.2 水质平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的pH值应控制在7.2~7.8;
2 池水的总碱度应控制在60mg/L~200mg/L;
3 池水的钙硬度应控制在200mg/L~450mg/L;
4 池水的溶解性总固体不应超过原水的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8.1.3 池水水质平衡使用的化学药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人体健康无害,且不应对池水产生二次污染;
2 应能快速溶解,且方便检测;
3 应符合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规定。

8.2.1 水质平衡化学药品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水pH值偏低时,应选用碳酸钠、碳酸氢钠等化学药品进行调节;
2 池水pH偏高时,应选用盐酸、硫酸氢钠、二氧化碳等化学药品进行调节。
8.2.2 化学药品的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湿式自动投加在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池水加热工序单元之后的循环给水管道内;
2 不同化学药品的投加系统应分开设置,且投加点应设置化学药品溶液与循环水充分混合和防止池水进入化学药品投加系统的装置;
3 水质平衡化学药品溶液投加点与消毒剂溶液投加点的间距不应小于循环给水管道10倍管径的距离;
4 化学药品的投加系统应与池水循环净化系统的循环水泵工序单元联锁。
8.2.3 化学药品溶液的配制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盐酸或硫酸时,溶液的浓度不应超过3%(以有效酸计);
2 使用碳酸钠或碳酸氢钠、氯化钙时,溶液浓度不应超过5%(以有效钠或钙计)。

8.3.1 化学药品的溶液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溶液桶根据第8.2.3条规定的溶液浓度、化学药品的纯度应按游泳池不少于一个开放场次的消耗量及化学药品的沉渣量经计算确定,所需溶液应一次配制完成;
2 溶液桶宜配置溶液电动搅拌器、液位计、超低液报警、给水管、加药泵吸液管、投加管和排渣管。
8.3.2 加药计量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药泵的容量应按最大投加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最小投加量的要求,且应计量准确;
2 加药泵宜具有根据水质探测仪参数自动调节投加量的功能,并应准确投加;
3 加药泵应选用电驱动隔膜式加药泵,且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8.3.3 加药计量泵、溶药溶液桶(槽)、输送药液的管道、阀门和附件等,应采用在相应温度和工作压力下耐腐蚀材质的制品,且不同化学药品的装置应有相应标志。


9.3.3 空气源热泵的产热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辅助热源应按当地年平均气温和水温计算。
9.3.4 空气源热泵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能效比(COP)值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JB/T 11969的规定;
2 应具有水温控制、水流保护、过电流保护、冷媒高低压保护和压缩机延时启动等功能;
3 机组冷媒工质应采用符合国际环保要求的制冷剂;
4 热泵冷凝热交换器应选用钛金属材质的热交换器。

13.2.1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水池应设清洁池岸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洗池岸的排水不得排入逆流和混流式游泳池的溢流回水槽。
2 逆流式游泳池池岸清洗排水应在池岸外侧另设独立的排水系统。设有观众看台的游泳池应沿看台墙设置排水沟;无观众看台的游泳池应沿建筑墙设置排水沟,且不应与其他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3 排水沟宜选用线性排水沟,且池岸应以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排水沟或排水收集装置。

13.3.1 游泳池等应设置紧急泄水系统,泄水时间不应超过6h。
13.3.3 利用循环水泵压力泄水时,循环水泵应设置不经过水处理设备的超越管接至室外雨水排水系统。
13.3.5 当因池水出现传染性病毒、致病微生物而泄水时,应按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对池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13.4.3 清洗化学药品、设备等的废水,应与其他排水进行中和、稀释或处理后,再排入排水管道。


14.1.2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设备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机房应由循环水泵区、过滤设备区、消毒设备与加药间、化学药品库、加热(换热)设备区、配电和控制间、特殊设施检修区等各独立工艺工序单元组成。
2 消毒设备与加药间、化学药品库、配电和控制间应有独立的分隔和进排风系统。
3 机房各设备单元设备布置和管道连接,应符合池水循环净化处理工艺流程的要求。
4 机房应满足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布置、安装、运行、检修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地下层时,应设置运输设备、管道、辅助设施和化学药品的通道和垂直吊装孔,并应靠近安全通道,其尺寸和承重能力应满足最大设备的运输需求;
2)设在地面层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3)应设通向游泳池池水循环管道的管廊或管沟;
4)机房内应设置维修通道,维修通道的宽度应为最大设备尺寸的1.2倍。
5 设备机房应满足防火、防噪声、节能、环保及卫生要求。
6 泳池设备机房应与其他用房有明确的分隔,设在楼板上的设备应向结构专业提出设备荷载资料。
14.1.3 设备机房内的所有设备、设施、装置、容器及管道支座,均设置在高出机房地面不应小于0.10m的混凝土基础上。
14.1.4 池水循环净化处理设备机房的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机房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最高温度不宜高于35℃。除另有规定的消毒设备间、加药间、化学药品库等房间外,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4次。
2 设备机房应有电话及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应低于100lx,仪表集中处应设局部照明。
3 设备机房内转动设备的基础和与转动设备连接的管道应设置隔振和降噪措施。
4 设备机房内各种管道应排列整齐且保证水流顺畅。
5 设备机房内排水设施应通畅。设在地下设备机房内的排水泵的流量应大于均衡水池补水管的流量。
14.1.5 臭氧发生器间、次氯酸钠发生器和盐氯发生器间应有下列安全装置:
1 臭氧发生器房间应在位于该设备水平距离1.0m内,不低于地面上0.3m且不超过设备高度的墙壁上设置臭氧气体浓度检测传感报警器1个;
2 次氯酸钠发生器房间应设置下列安全报警装置;
1)每20m2应在位于设备水平距离1.0m内、不应低于顶板下0.5m高度的墙壁上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传感报警器1个,且发生器产生的氢气应以独立的管道引至室外排入大气,并采取防止风压倒灌入室内的措施;
2)每20m2应在位于设备水平距离1.0m内、不低于地面上0.3m且不超过地面之上0.5m高度的墙壁上设置氯气浓度监测传感报警器1个;

14.2.1 均衡水池或平衡水池应靠近游泳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均衡水池的有效容积和构造应符合本规程第4.8.1条和第4.8.2条的规定;
2 均衡水池的构造和材质应符合本规程第4.8.3条的规定;
3 均衡水池的顶板板面距建筑结构最低点的高度不应小于0.80m。
14.2.2 池水循环水泵机组应贴近均衡水池布置。
14.2.5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4.2.6 水泵的控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电气控制柜应设在设备机房内干燥的区域或专用的房间内。
2 水泵电动机应设置下列控制方式:
  1)泵房内应设开启水泵和停止水泵运行的手动按钮;
  2)自动控制应符合本规程第10.3节的要求,并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的措施;
  3)远程控制应符合本规程第10.3节的要求,并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

14.3.1 池水过滤设备应邻近循环水泵。
14.3.2 压力式过滤器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外表面距建筑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70m;
2 相邻过滤器设备外表面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
3 设备的操作面应面向通道布置;
4 过滤设备上方距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间距不应小于0.60m。

14.4.1 消毒剂制取设备与加药间应分别单独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独立的每小时不小于12次换气次数的通风系统;
2 房间内地面、墙面及门窗等均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3 应有安全的供电照明设施;
4 房间内应具有冲洗地面、货架的给水和排水条件;
5 房间门口应设置紧急清洗装置。
14.4.2 臭氧发生器房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及配套设备距墙、设备上空距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
2 温度不应超过30℃,湿度不应大于60%,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冷却水应不间断供应,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
14.4.3 采用氯制品消毒剂的加药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化学药品加药设备投加系统应以不同颜色或醒目标志加以区别。
2 加药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加药设备的有效净间距不应小于1.0m;
  2)房间的操作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加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净高不宜小于3.0m;
  2)房间地面、墙面、门窗和通风系统均应为耐腐蚀材料;
  3)房间应设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的独立机械通风,且与其他进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
  4)房间应设给水与排水设施,且电气设施应防腐蚀。
14.4.4 次氯酸钠和盐氯发生器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次氯酸钠发生器设备有效氯产量超过1000g/h时,应设在独立无阳光直射的独立房间内。整流配电装置应与发生器分室设置,且距离不应超过3.0m。
2 发生器与墙面、发生器与发生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80m,操作与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3 发生器生产次氯酸钠溶液应经计量泵投加到池水循环水给水的管道内。
4 发生器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湿度不超过85%,并应设置与大气相通的通风设施,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排放口应高于建筑屋面1.0m,给水和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5 发生器间地面、墙面、门窗和通风系统均应为耐腐蚀材料。
6 房间的供电、防爆、防火及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的规定。

14.5.1 化学药品储存间应独立设置,并应靠近建筑物内的次要通道和设备机房内的加药间。
14.5.2 消毒剂和化学药品所需房间面积应根据当地化学药品的供应情况和运输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成品次氯酸钠应按7d使用量计算确定;
2 其他化学药品应按不少于15d使用量计算确定。
14.5.3 化学药品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药品应分品种采用间隔式货架分层存放,不得在地面上堆放;
2 液体化学药品的容器不应倒置存放,且不应存放在固体化学药品之上;
3 化学药品包装容器外表面的名称、生产日期、标志应面向取用通道;
4 不同化学药品的容器和用具不允许混用。

14.5.4 化学药品储存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通风次数不少于12次/h的独立的通风系统,其材质应耐腐蚀;
2 房间高度不宜低于3.0m,且墙面、地面、门窗和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洗和耐火材料;
3 根据化学药品性质应采取相应的防热、防冻措施;
4 房间应设给水和排水设施,电气设备应防水、防潮。
 楼主| 发表于 2009-2-26 14: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室内游泳池,暖通专业设定温度24℃

25*50*2标准游泳池:泳池泵房面积6x12平方米,功率15KW
发表于 2011-8-21 12: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123
发表于 2020-8-20 23: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 人工游泳池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GB37489.3-2019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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