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杭建设发2022-198号【内容】 3 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基本要求 3.5.1 充电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的,可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5.2 充电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 级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设置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48 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5.3 充电车棚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3.5.4 充电车库、充电车棚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应按严重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执行。 4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提升改造要求 4.2.1 既有住宅小区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地上。当充电车库位于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时,应按照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车库的要求进行提升改造。 4.5.1 既有住宅小区充电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的,可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5.2 充电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 级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局部应用系统,局部应用系统设置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48 执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4.5.3 充电车棚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4.5.4 充电车库、充电车棚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应按严重危险等级确定,灭火器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执行。 【江苏】《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B32/T3904-2020 8.1 消防设施 8.1.1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入口处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8.1.2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物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必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其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的要求,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 m。 8.1.3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0h,应采用湿式系统: - 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I级确定; - 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时,可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级I级确定: - 当电动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CECS 219:2007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火灾危险等级可按轻危险级确定: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上海】《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2016年 3.3.3 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封闭式地面车库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的有关规定。 【北京】《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T 1624-2019(2019.10.1施) 【天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2/T 1000-2020(2021.1.15施) 【河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939-2019 7.3 自动灭火设施停充场所设置自动灭火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所在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充场所也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 所在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独立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要求:地下建筑防火分区超500b)m以上(含本数),地上建筑防火分区超2500㎡以上(含本数)的,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其他室内停充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d 停充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1级确定。自动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e 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广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45/T1553-2017【链接】 7 消防设施和器材 7.1 应按照GB 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 7.2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消防用水可由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 7.3 按照GB 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消防软管卷盘应符合以下要求: ——消防软管卷盘的布置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消防软管卷盘的栓口直径应为25mm,配备的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不应小于30m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7.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除按照GB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7.5 应按照GB 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7.6 除依据GB 50016和GB 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 20517的规定。 7.7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7.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海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B 46/T 526-2021(2021.5.1施) 【深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183-2021【链接】 8 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求 8.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Ⅰ级确定。 8.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和GB50974-2014 等相关消防技术文件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灭火设施,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8.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 GB50084-2017 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系统;无消防水条件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文件的灭火设施。 8.1.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 GB50140-2005 配置 A、B、E 类火灾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部分灭火器宜采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 8.1.5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增加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30m。 8.1.6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宜装设火灾图像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图像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b) 图像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c) 图像存储时间不少于 30 天。 8.1.7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图像及视频安防监控信号,宜实时上传至消防控制室或者专人值守场所。 8.1.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深圳】《电动自行车用智能充电柜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T/SEIA 002-2019(2019.8.1施) 【湖南】《湖南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计标准》DBJ43/T002-2023 【江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36/T 1085-2018(2019.6.1施) 7.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工级确定。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照 GB50016 和 GB50067 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与建筑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2 m有顶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系统 。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设施。 【甘肃】《消防安全规范 第2部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DB62/T 4278.2-2020(2021.2.1施)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42236.1-2022(产品)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42296-2022(产品)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中。。。产品?) 维护管理要求 【国家】《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0801日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国家】《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2017-1229发布):“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上海】《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08-2408-2022 8.2.21 分布式供能站的机房应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2.27 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上海】《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2021-0501施),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本市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敞开式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在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国家消防救援局的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 。2022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1.8万起,比2021年上升23.4%。 《2020年全国火灾及接处警情况》提到:“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不容忽视,特别是36起电气引发的较大火灾中,有11起已查明系电动自行车引起,占总数的30.6%。”居住区,特别是既有居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方式,从早期的“飞线充电”开始,经过持续整治,逐步改为现在的集中停放充电。然而,有关其充电引发火灾的报道,仍不时见诸报端。 《2019年全国接报火灾23.3万件起》:“住宅火灾中,电气引发的居高不下,已查明原因的火灾中有52%系电气原因引起,尤其是各类家用电器、电动车、电气线路等引发的火灾越来越突出,仅电动自行车引发的较大火灾就有7起。据统计,全国城乡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已达2.5亿辆,新能源车保有量达到381万辆,由此引发火灾的概率还将增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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