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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链接2】强制性条文:
3.1 一般规定
3.1.4(原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原强)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15(原强)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原强)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 系统设置
3.2.7(原强)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9(原强)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3.3.1(原强)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7(原强)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3.3.16(原强)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0.6(MPa,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0.7(MPa,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 ≥0.8(MPa,绝对压力)。
2. Pc ≥Pm/2 (MPa,绝对压力)。
3.4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3.4.1(原强)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
3.4.3(原强)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5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3.5.1(原强)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5(原强)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4 系统组件
4.1.3(原强)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1.4(原强)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4.1.8(原强)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4.1.10(原强)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5 操作与控制
5.0.2(原强)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4(原强)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8(原强)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6 安全要求
6.0.1(原强)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3(原强)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原强)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6(原强)经过有爆炸危险及变电、配电室等场所的管网、壳体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原强)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原强)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 MPa。
6.0.10(原强)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 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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