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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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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9 11: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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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

8.1.7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 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 修口除外;   ...

8.2 给水排水
8.2.1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座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禁止与中水管连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5-19 11: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水排水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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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套内空间
5.4.4(原强)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6 共用部分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

8 建筑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原强)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4 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原强)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 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原强)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 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 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条文说明】公共的管道和设备、部件如设置在住宅套内,不仅占用套内空间的面积、影响套内空间的使用,住户装修时往往将管道等加以隐蔽,给维修和管理带来不便,且经常发生无法进入户内进行维护的实例,因此本条规定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雨水立管指建筑物屋面等公共部位的雨水排水管,不包括仅为各户敞开式阳台服务的各层共用雨水立管。屋面雨水管如设置在室内(包括封闭阳台和卫生间或厨房的管井内),使公共共用管道占据了某些住户的室内空间,下雨时还有噪声扰民等问题,因此规定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但考虑到为减少首层地面下的水平雨水管坡度占据的空间,往往需要在靠建筑物外墙就近排出室外,且敞开式阳台已经不属于室内,对住户影响不大,因此将设置在此处的屋面公共雨水立管排除在规定之外。当阳台设置屋面雨水管时,还应注意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单独设置,不能与阳台雨水管合用。
    当给水、生活热水采用远传水表或IC水表时,立管设置在套内卫生间或厨房,但立管检修阀一般设置在共用部分(例如管道层的横管上),而不设置在套内立管的部分。
    采暖(空调)系统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设置举例如下:环路检修阀门设置在套外公共部分;立管检修阀设置在设备层或管沟内;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采暖系统,与共用立管相连接的各分户系统的入口装置(检修调节阀、过滤器、热量表等)设置在公共管井内。
    配电干线、弱电干线(管)和接线盒设置在电气管井中便于维护和检修。当管线较少或没有条件设置电气管井时,宜将电气立管和设备设置在共用部分的墙体上,确有困难时,可在住宅的分户墙内设置电气暗管和暗箱,但箱体的门或接线盒应设置在共用部分的空间内。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不得设置在套内,除考虑维修和管理因素外,还考虑了安全问题。

8.2 给水排水
8.2.1(原强) 住宅各类生活供水系统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8.2.2(原强)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置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8.2.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8.2.6(原强)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7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8.2.8    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和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2.10(强)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11(强)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8.2.12(强)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座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禁止与中水管连接。

8.2.13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 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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