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 60-2012(2013-0301施)
【链接】2.0.1 交通客运站 为公众提供一种或几种形式的交通客运服务的公共建筑的总称。本规范所指交通客运站是为旅客办理水路、公路客运业务,一般由站前广场、站房、室外营运区等部分组成的建筑和设施的总称。
2.0.2汽车客运站 办理汽车客运业务,为旅客提供公路运输服务的建筑和设施。
3.0.3汽车客运站的站级分级应根据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并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9.1 给水排水
9.1.1 交通客运站应设室内室外给水与排水系统。
9.1.2 交通客运站应设开水供应设施。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一、二级交通客运站的盥洗室应设热水供应系统,其他站级交通客运站的盥洗室宜设热水供应系统。
9.1.3 交通客运站入境候检旅客使用的厕所化粪池应单独设置。
9.1.4 一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汽车客运站宜设汽车冲洗台。
9.1.5 交通客运站污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含油废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9.1.6 国际客运站的口岸应设入境车辆清洗和消毒设施。
9.1.7 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和使用设有卫生间的车辆的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相应的污物收集、处理设施。
9.1.8 交通客运站宜设计中水工程和雨水利用工程。
以下内容为《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过期)
7.1 防火
7.1.4 各级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8.1 给水排水
8.1.1 各级汽车客运站应设室内外给排水系统。
8.1.2 一级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站应设汽车冲洗台。
8.1.3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一级站旅客盥洗间应有热水供应。
8.1.4 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8.1.5 汽车客运站及停车场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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