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988|回复: 0

[相关规范]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2011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3-31 22: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链接】【链接2】
7.1 消防给水和灭火器
7.1.1(原强) 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厂房、仓库、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1.2 酒厂消防用水应和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消防用水由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 除下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外,酒厂的其他厂房、仓库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白酒厂的蒸煮、糖化、发酵车间,固态、半固态法酿酒车间,制酒母车间,液态制曲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2 葡萄酒厂的原料库房,原料分选、破碎除梗、浸提压榨车间,发酵车间,S02储瓶间。
    3 黄酒厂的原料浸渍、蒸煮车间,制酒母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4 啤酒厂的大麦浸渍、发芽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糖化、过滤、煮沸、冷却车间,发酵车间。
    5 粮食仓库、玻璃瓶库、陶瓷瓶库,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表、电修车间,空气压缩机房。
【条文说明】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了酒厂一些可燃物较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类、戊类厂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7.1.4 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应配备喷雾水枪。人工洞白酒库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室内消火栓宜布置在巷道靠近洞室出口处

7.1.5 消防给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泡沫液等灭火剂回流污染生活、生产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泡沫灭火设备的水质应符合有关泡沫液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

7.1.6 厂房、仓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办公及生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其中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白兰地蒸馏车间、陈酿库,白酒、白兰地勾兑、灌装车间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为严重危险级。

7.1.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其他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2 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
7.2.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高层原料筛选车间、原料制曲车间。
    2 白酒、白兰地灌装、包装车间。
    3 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4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白酒、白兰地成品库。

7.2.2 下列场所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1 白酒勾兑车间、白兰地勾兑车间。
    2 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
    3 人工洞白酒库。
    4 占地面积大于750m2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
    5 地下、半地下葡萄酒陈酿库。
    6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   

7.2.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单罐容量小于500m3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7.2.4 白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储罐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可兼作消防冷却水系统,但该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和防护冷却的最大者确定。
    2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多排布置或储罐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高度小于或等于15m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系统。

7.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7.2.6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7.2.6的规定。
表7.2.6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
    2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4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 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180s。
    4 保护面积应按每个独立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确定。

7.2.7 泡沫灭火系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浮顶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7.2.8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或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采用手动操作不能保证5min内将泡沫送入着火罐时,泡沫混合液管道控制阀应能远程控制开启。

7.2.9 消防系统的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识,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供水装置停止运行应为手动控制方式。

7.3 排水
7.3.1 酒厂应采取防止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排出广外的措施,并不得排向库区。

7.3.2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区四周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酒液能顺利地流出罐区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导液管(沟、道)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3 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人工洞白酒库和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设置的事故存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50m3。
    4 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7.3.3(原强) 含酒液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酒液的污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不得与其他污水混排。         
    2 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装置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浙江给排水资料库 ( 浙ICP备17050246号-1 )

GMT+8, 2024-11-23 21:18 , Processed in 0.075738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