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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关于印发《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 》(试行)的通知 中国石化建标[2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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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22: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   
1 目的及范围   
1.1 为防范和控制石化企业发生事故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物料泄漏和污水对周边水体环境的污染及危害,降低环境风险,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制定和完善现有石化企业内工艺装置、储运设施、公用设施事故所导致的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   
1.3 其他设施可参照执行。  

2 总则   
2.1 石化企业必须具备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   
2.2 在制定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时应优先考虑利用现有设施。当现有设施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制定特殊情况下的防控措施预案,同时应抓紧增补和完善防控设施。   
2.3 结合现有设施条件,事故时如能够通过转移物料达到避免事故扩大的,应首先进行物料转移。  
2.4  按发生1 处事故设防,但编制预案时应考虑事故连锁反应的可能性。  
2.5 本导则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要求较高者执行。  
2.6 本导则的执行应与集团公司 “水体环境风险预防要点” 相结合。  

3 一般要求   
3.1 事故识别应从水体环境危害物质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全过程进行分析和评价。  
3.2 水体污染防控措施应在对以下因素进行识别和分析后确定。  
  a) 水体环境危害物质识别;  
  b) 确定危险源分布位置;  
  c) 确定排水系统服务范围;  
  d) 污水处理能力识别;  
  e) 消防能力确定;
  f) 事故识别;   
  g) 事故处置过程分析;  
  h) 事故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   
3.3 应结合全厂总平面布局、场地竖向、道路及排雨水系统现状,以自流排放为原则合理划分事故排水收集系统。   
3.4 当雨水必须进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统时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进入该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   

4 装置区   
4.1 生产、使用水体环境危害物质的装置应采取措施确保事故本身及处置过程中受污染排水的收集。
4.2 应根据收集区内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及事故时受污染排水和不受污染排水的去向,设置排水切换设施。   

5 罐区   
5.1 储存可燃性对水体环境有危害物质的储罐未设置防火堤的应按现行规范设置。现有不能满足防火及储存泄漏物料要求的防火堤应进行完善。   
5.2 非可燃性对水体环境有危害物质的储罐应设置围堰或事故存液池,围堰或事故存液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注:事故存液池指设置于罐区附近的用于收集泄漏物料的设施。   
5.3 应根据防火堤、围堰内储罐正常运行时污水、废水及事故时受污染排水和不受污染排水的去向,设置排水切换设施。   

6 事故排水收集   
6.1 事故排水可利用污水系统、清净水系统收集,排放总管宜采用密闭形式,难以采用密闭形式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2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排水能力应按事故排水流量进行校核。事故排水流量包括物料泄漏流量、消防水流量、清净水流量、雨水流量等。   
6.3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的自流管道可按满流校核。   
6.4 事故排水收集系统在各装置排水接入处宜设置水封,防止挥发性气体蔓延。  

7 事故排水储存  
7.1 应设置能够储存事故排水的储存设施。储存设施包括事故池、事故罐、防火堤内或围堰内区域等。  
7.2 事故储存设施总有效容积:   
V总= (V1+ V2- V3)max + V4+ V5            
注:(V1+ V2- V3)max是指对收集系统范围内不同罐组或装置分别计算V1+ V2- V3,取其中最大值。  
V1——收集系统范围内发生事故的一个罐组或一套装置的物料量。  
注:储存相同物料的罐组按一个最大储罐计,装置物料量按存留最大物料量的一台反应器或中间储罐计;  
V2——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消防水量,m3;V2=∑Q消t消  Q消——发生事故的储罐或装置的同时使用的消防设施给水流量,m3/h;  t消——消防设施对应的设计消防历时,h;   
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他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m3;  
V4——发生事故时仍必须进入该收集系统的生产废水量,m3;  
V5——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收集系统的降雨量,m3;  V5=10qF   q——降雨强度,mm;按平均日降雨量;  q=qa/n   qa——年平均降雨量,mm;  n——年平均降雨日数。   F——必须进入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汇水面积,ha;  
7.3 罐区防火堤内容积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   
7.4 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进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积可作为事故排水储存有效容积。  
7.5 在现有储存设施不能满足事故排水储存容量要求时,应设置事故池。  V
事故池=V总-V现有
V现有——用于储存事故排水的现有储存设施的总有效容积。  
7.6 应设置迅速切断事故排水直接外排并使其进入储存设施的措施。  
7.7 事故处置过程中未受污染的排水不宜进入储存设施。  
7.8 事故池可能收集挥发性有害物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7.9 事故池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占用容积不得超过1/3,并应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7.10 自流进水的事故池内最高液位不应高于该收集系统范围内的最低地面标高,并留有适当的保护高度。  
7.11 当自流进入的事故池容积不能满足事故排水储存容量要求,须加压外排到其它储存设施时,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8 事故排水处置   
8.1 根据事故时产生不同的环境危害物质,制定合理的后处理措施。
 楼主| 发表于 2016-4-21 22: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衢江区政办发〔2014〕108号

企业应按照《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中国石化建标〔2006〕43号)设置规模合适的应急事故池,事故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布置在厂区地势最低处,事故源切断应分别设置手、自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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