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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 工业用地上作为“创新型产业”等类型项目建设的科研及软件生产类用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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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22 13: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业用地上作为“创新型产业”等类型项目建设的科研及软件生产类用房项目,如何进行消防设计?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年版)》浙建质安发〔2025〕145号(2026-0301施)【内容】
9.7.8  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科研、软件生产等类似功能的工业厂房,其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总平面设计、防火间距等应按照规范有关丙类厂房的规定从严执行;
  2  项目建筑单体(含改造、装修)的消防设计应根据其相应实际使用功能(如办公建筑等)按照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3  建筑内可设置企业自用的厨房和员工餐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操作间应布置在24m以下,贴临外墙或下沉庭院、下沉广场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厨房区域顶板及底板结构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厨房操作间与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确需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3)厨房和员工餐厅应设置至少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灭火装置;
  4  当按本条第3款设置的厨房使用燃气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和员工餐厅设置的独立安全出口不应与上下层的生产性用房共用;
(2)燃气立管应沿建筑外墙外侧敷设,其对应的厨房外墙位置应设置不燃烧体外墙,且燃气立管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
(3)厨房操作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其地面面积的5%;
(4)厨房操作间的燃气管道上应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5)燃气厨房应设置机械事故排风系统,联动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启闭。事故排风的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说明〕新增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术语中关于裙房的定义,适用于工业建筑。对于本条所指的工业厂房的消防设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民用建筑从严考虑时,可按照民用建筑裙房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总平面设计、消防间距等仍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工业厂房是否属于本条的“类似功能”,需县(市、区)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厨房区域的通风和泄压应满足国家标准对于燃气厨房的相关要求。本条中的厨房操作间主要指副食加工间,不包括与副食加工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开的粗加工、清洗、储藏等房间。


【浙江】2023-12《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2024-0101施)【内容】
2.0.1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 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
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说明】
1.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半地下室):
(1)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面积应当叠加计算;
(2)设在同一单体建筑物内不同部位的多个功能场所属于本条规定的同一项,但属于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建设单位,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3)同一单体建筑物内的多个功能场所分属本条规定的不同项的,其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本条规定的同一项功能场所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物内的,不同单体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2.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或进行既有建筑改造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第(五)项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5.第(六)项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6.第(八)项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 220kV 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 110kV 变电站。
7.第(十)项中“国家机关办公楼”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 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8.第(十二)项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在工业用地上作为“创新型产业”等类型项目建设的科研及软件生产类用 房参照此条执行,此类项目通常总平面设计、消防间距等按照丙类厂房控制,建筑单体(含改造、装修)的消防设计按照办公建筑等实际类似使用功能(公共建筑)执行。

【杭州(消)】2025-04《特殊建设工程判定说明》杭建消发〔2025〕105号 【内容】
(十二)   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条文说明】
  1. 本项中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非商业 服务网点)合建的建筑,面积包含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的总建筑 面积。
  2. 在工业用地上作为“创新型产业”等类型项目建设的科研及软件生产类用房参照此条执行。此类项目通常总平面设计、消 防间距等按照丙二类厂房控制,建筑单体(含改造、装修)的消 防设计参照办公建筑等实际类似使用功能(公共建筑)执行。
  3. 工业用地上的汽车库参照公共建筑按该项进行判定。
  4. 本项中建筑高度指的是建筑的消防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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